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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东湖高新区法院从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经济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一起股东权益纠纷。《长江日报-长江网》对此进行了报道。

原文摘录: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30日讯 男子出资3万入股,却一直没成为股东。为了此事,男子和公司打起了官司。11月27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东湖高新区法院获悉,男子仅出资并不满足成为股东的条件,判决双方解除投资入股协议。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王某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刘某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刘某以股金30000元入股该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前将资金打入公司账户,刘某自2019年9月1日起为公司股东,占股10%,在此期间享受比例分红及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及股东责任。

协议签订后,刘某分批支付了3万元入股资金。但是,该公司却一直没有向刘某出具股东入股证明,也未在市场监督部门将刘某登记为公司股东,亦未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刘某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未取得分红。

2019年10月,刘某发现该公司一直没有实际经营,申请退出公司,但公司退还了1万5千元后,就没有了下文。这些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投资入股协议书、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并未将刘某登记为公司股东,亦未将其出资计入公司注册资本,未取得公司分红,也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未对公司事务进行过表决或行使过股东权利。

因此,刘某不享有股东身份,其要求确认解除投资入股协议、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股权时代,不是只要出资就能成为股东,需要满足很多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第二、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第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旖旎 实习生胡慧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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