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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随意性等特征,当事人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把介绍人、见证人错认为借款人、担保人的情形。

近期我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也许能为那些法律意识不强的人敲响警钟。

以案释法

马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50万,马某父母与刘先生父母关系较好,经过刘先生介绍,马某向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借款50万给马某,息为月息2分5。借款协议上经双方签字后,王某要求刘先生作为见证人也签名,刘先生当时也未想太多,就签了名。

借款到期后,马某未偿还借款,谁知王某竟要求刘先生承担担保责任,出示的证据包括借条一份,借条上刘先生签名前有人私自添加担保人三个字;录音一份,为王某要求刘先生承担担保责任的谈话一份。刘先生百口难辨,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先生只是介绍人和见证人,并不是担保人,理由如下:

1、本案中,“担保人”三字当时在刘先生签名时并不存在,应该是事后对方单方添加的,对刘先生没有约束力。对方主张在先书写,应负有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则其主张不能采信。同时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证明“担保人”三字并非刘先生亲自书写,而是由他人添加。

2、关于录音,虽然对方要求自己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刘先生在谈话中并未承认自己是担保人,至于未反驳,系由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其问过借款人马某,马某已经承诺尽快还钱;另一方面,刘先生与王某父母关系特别好,刘先生碍于情面不愿意和王某有所争执。所以在电话录音中,刘先生虽然没有做出否认,但是其也没有承认是担保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先生仅在借条空白处签名,在没有其它证据能充分证明刘先生系保证人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由于对方证据存在瑕疵,以及论述中存在矛盾的地方,本案在律师的代理下取得了满意的结果,但是浩云律所还是要告诫各位,司法实践中因随意在借条上签名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大有人在,千万要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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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 | 浩云律所
本文编辑 | 姜姜

图片来源 |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