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本文针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离岗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以及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进行解答。

一、医疗期与病假

首先,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医疗期与病假。

病假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停止工作、治疗并需要离岗休息的期间。病假期间一般根据医生医嘱及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确定,取决于员工的病情伤势,以及医生的专业意见。病假实际上是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关的一个概念,并非系特定法律概念。

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规定在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劳部发[1995]236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两个法律文件中。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在实际中,由于法律针对医疗期的确认有明确的计算方法,有的劳动者由于患病较为严重,在医疗期经过后仍然未痊愈,从而造成病假长于医疗期的情况。

二、员工因病(非工伤)请假,公司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工资

就员工因病(非工伤)请假,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支付工资的问题,由于各地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结果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以北京、上海、深圳这几个城市为例进行讲解。

(一)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此可知,在北京市,只要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且与用人单位保持有劳动关系,公司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者以较高者为准)支付工资。

北京市的规定并未对病假和医疗期进行区分。

(二)上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第四条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第五条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市也并未对病假和医疗期进行区分,即只要员工仍然保持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就权利向公司主张支付工资。

(三)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此可知,如果劳动者系在深圳就业的,则其可以在医疗期内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待遇标准为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如果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则以高者为准。但是在医疗期之外,如果劳动者仍然没有返岗就业的,则劳动者无法继续享受工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方的政策并不相同,故劳动者在遇到相似的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劳动者因病请假时间过长,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关于这个问题,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该规定,如果劳动者因病所请的病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则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只不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在法定医疗期内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解除则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医疗期的计算

因此,不管是就工资支付问题,还是就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医疗期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那么,如何判断法定医疗期是多长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假如说,A参加工作八年,在B公司工作六年,则其享有的医疗期为六个月。该六个月的期限,应当以其在十二个月内实际病休的时间进行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只要A在一整年的时间里面累计未病休超过6个月,就不构成医疗期届满。

以上是关于劳动争议中员工患病(非工伤),公司是否要支付工资以及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回答,不知道各位看官是否清楚了呢?

如果觉得本文还不错的话,欢迎点赞;如有疑问,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