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张先生应朋友邀请,投资对方公司名下的理财产品,不料之后公司经营困难,本金及预期收益都不能回款,于是其将朋友赵建华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赵建华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支付张先生本金及预期收益28万余元。但执行过程中,赵建华故意提出执行和解,趁机转移名下的房产,被北京房山法院法官发现,将其信息发布“涉嫌拒执曝光台”。

2018年1月29日,张先生向北京房山法院提起诉讼,称2016年7月、8月间,张建华多次向自己推荐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产品,向自己承诺返本、收益有保障,并自愿为投资做担保。

张先生说,自己于2016年8月底,以出借25万元,年利率12%的约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该《协议》上有赵建华以担保人的身份亲笔书写的签名,并未于自己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范围。

张先生签订《协议》当日,便于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出借款项的给付,并收到债券转让款项到账确认函。而如今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张先生出借款项已经无法从资产管理公司收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建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自己出借本金及预期收益,共计28万余元。

而庭审时赵建华辩称,自己只是资产管理公司一客户经理,并非公司主管。《协议》上的签字,是自己被张先生逼迫签下,并非主观意愿。

“而且他的钱也没打到我的账户,我就是他一个朋友,出钱的事都是他自愿的呀,这钱不该我来还。”赵建华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保证合同的主合同即《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张先生出借资金,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及债权管理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赵建华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支付张先生本金及预期收益28万余元。但直至今日,赵建华仍未履行任何法定义务。

法院查明,判决生效后,案件执行阶段,张先生与赵建华达成执行和解。但在执行和解期间,赵建华将名下登记的一套房产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未用房屋转让款偿还张先生。

11月30日,房山法院后发布公告,称被执行人赵建华在执行期间,将其名下房产转移登记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责令其于12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