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以下六个“不准”规范拆迁方的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拆迁权益,拆迁方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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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准“暴力逼拆”

强行拆迁,如暴力、威胁、中断供水、取暖、供电和道路等,是非法的,应根据补偿、劳教或判刑的情况予以处罚。

2、不准“由行政机关或者开发商等主体强拆”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行政强拆被取消”,街道、乡、区、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办公室、开发商的行政拆迁属于非法拆迁。

3、不准“证件不齐全的违法拆迁”

房屋拆迁必须有相应的审批文件,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产权交换属于产权交换场所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由当地银行出具拆迁补偿金和安置资金证明,依法对房屋、教堂、庙宇、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等政府授权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进行拆除,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4、不准“没有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

先赔偿后搬迁,即让被拆迁人先得到房屋,或者先得到钱,或者先得到临时安置费,或者在搬家前拿到周转用房,先拆迁再赔偿是非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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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准“司法强拆申请程序不严格依法”

强制拆迁的实施,是指向区、市政府的法院申请,由法院执行,不论强制拆迁是否由法院决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6、不准“拆迁无合法保障”

法院在没有赔偿被拆迁家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强制拆迁,或者转让有明确位置和区域的产权,或者是房屋,都是非法拆迁。

一、拆迁方必须要做的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所在地、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调查登记,收货人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用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用补偿计划确定的合同期限内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赔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二、被拆迁人不能做的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如房屋建设、扩建、改建、变更使用等,不得不当增加补偿费;违反规定的,不予赔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执行上述程序。有关手续暂停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执行的期限。暂停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