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期待一个守法进行的拆迁,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拿到合理可观的补偿。然而拆迁实践中,违法操作特别多,并且陷阱重重。对法律缺乏足够认知的普通老百姓必然将在这场博弈中成为被动方、弱势方,没有办法认识到其中的各种错误,重大环节常常疏漏,最后不得不接受一个补偿不公平的结果。针对这个现象,今天将为大家详细讲解政府拆迁必须要遵守的五条原则政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 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地在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那么,如何才能算“先补偿、后搬迁”呢?要解读“先补偿,后搬迁”,不得不提的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拆迁因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实质上“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首先是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义务;其次是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征收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储存、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当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只有在征收房屋时,及时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民生,然后才能采取合适、合理的措施手段促使被征收人搬迁、腾房。

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现在各地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部门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那么其行为就是严重的违法,被拆迁人可以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

根据2020年新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即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大前提,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则是补偿“公平合理”的标尺,如果拆迁后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生计被影响、越拆越穷,那么建议拆迁户尽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出现了拆迁户拆迁后陷入失业、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形,那么是可以确认拆迁部门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必须对拆迁户进行额外的补偿,直到达到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度为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3、 禁止采用非法方式逼迫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上述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此可见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给予广大被拆迁人以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国家禁止非法强拆逼拆,若有违背责任人员将面临法律的追究!

4、未经公示、告知,不得推进征收拆迁!

无公告不征收!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时的一个必经环节,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的话,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的局面。“公告”在征地拆迁领域中不仅是一种信息公开或者送达的方式,更已成为了一种程序性原则。

具体而言,城市房屋征收中有房屋征收范围(暂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一系列法定公告步骤,这还未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环节的各项公示要求。

而在农村征地拆迁中,2020年之前启动的项目仍要遵从“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程序要求,并依据原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求要落实拟征地公告这一重要的批前程序。正在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则通过设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公告等程序来确保公示、告知的完成。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公告即意味着知情权的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的行使。故此,牢固树立“公告”的意识,及时将公告完整拍照记录下来并提供给专业律师,对于判断涉案项目合法性,提升补偿安置诉求十分重要。

5、 拆迁补偿款要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对于拆迁补偿以及征地补偿,国家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以及指导意见。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上述法规判断出自己拿到的补偿是否合理,若补偿不合理我们可以拒签补偿协议,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