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违建和拆迁相伴而生,我们听到的最多拆迁理由就是“不好意思,你的房子属于违建,我们可以依法拆除”。那么什么是违建呢?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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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有哪些房子看起来“违建”,实际也要给补偿呢?

超建不多的房子

超建面积就是指超出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的那部分面积。我们的农村住房建设也是按人均宅基地面积规定的,这项政策是由各省自行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许多农民朋友认为,批准的面积不够用,或者只够人用,没有地方可以堆放农机工具,因此除了批准的地区外,他们还会扩大一些面积来做偏房。这扩大的面积就属于违章建筑。在拆除过程中,会出现补偿问题。

那么对于超建面积不多的房屋,我们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让超建的部分合法化。这样在拆迁时,补偿也就少不了了。

当然还需要警惕,一些地方,不仅对于超建部分按违建拆除,不予补偿,甚至对于未超建的面积“一刀切”的同时认定为违建,也不予补偿,或压低补偿。这样的行为就是带有私心了,属于违法了。

《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的,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

2008年前加盖房屋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朋友家里的孩子成家,人口相对增加,面积不够住,肯定住房需要增加面积,老百姓也就理所当然地加盖房屋。但很多人不知道,加盖房屋也是需要到当地政府申请建房许可的,直接就把房屋先建起来。面临拆迁时才被告知,加盖部分房屋属于违建。这个时候,就算想补办证件肯定也是来不及的。

但对于这种加盖部分的房屋违建,其实是可以拿到补偿的,一般会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

楼层超高的面积

一般来说在建屋时,很多政府并没有具体说明要建多少层楼才是合法的,但在被征用的情况下,征收方却会以房屋过高、建得过高为理由,不予补偿,因为只要是合法的土地,层高不过分超高(通常为3层),就不应该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予调查。这类房屋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

注: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一句法律谚语,还有下半句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在农村常见到村民在自己土地上饲养禽畜,修建猪圈、鸡圈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 养猪、养鸡等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规定。 其次,猪圈、鸡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所以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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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但出售时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建筑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无房屋产权的房屋

这种房屋在农村很常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但没有房屋产权证,这类房屋很难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因为房屋已经取得了前面任一手续,说明其土地使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许可,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完善其证件。这一类房屋由于已经合法改变了土地利用性质,那么在拆迁时应当合理补偿。

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遵守利益信赖原则,进行合理补偿。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

接受罚款的违建房屋

很多农村的房子是在和村干部打招呼后就直接开始建房了。事实上并没有取得规划和建设许可程序。如果发现他无证建房或有人举报时,就会有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并处罚。

有时相关部门罚款后,也没有明确表示要拆除,甚至让他们尽快办理手续。这时我们农民朋友通过补办手续,就可以让房子合法了。拆迁中应给予合理补偿。

因历史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

第一类无证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多建成的房屋都是没有证件的。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而我们的《土地管理法》恰恰就是1986年制定出台的。

因此,我们可以依据这个时间来判断农村的违建。没有建在耕地上并且是1986年以前建成的房屋,那么是不应当算作违建的。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不溯既往。我们今天制定的法律只能规范今天以及之后的事,不能反过去规范过去的事。这部分房屋在拆迁时必须合理补偿。

第二类无证房: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房屋无证。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那么这类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

第三类无证房:由于地方政策原因导致的无证房。比如说农村纳入规划区了,一些地方就会严格限制建房,不给批准。但是咱们农民又有建房的需要,这样的环境下建起来的房屋,只要符合人均宅基地面积政策,也没有超建太多,那么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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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为大家科普的这几类“违建”房屋,他们在拆迁时,是都可以争取到合理补偿的。当然,只要大家的房屋拿不出合适的理由,而又在客观上违建了,那么是很难争取补偿的。希望大家要清楚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