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交易难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需要对此问题谨慎对待。那么怎么认定民间借贷支付中的现金交易,民间借贷现金交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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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民间借贷支付中的现金交易,民间借贷现金交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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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尤飞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

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同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尤飞律师解析:

在判断过程中,应当坚持正确的判断原则,即不轻易否定借据或者借条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轻易相信借据或者借条的完全真实性。

首先,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这就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来对有关的借贷事实进行推定,这也涉及民间借贷关系中的习惯的确定与适用问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推定的内容;

其次,应审查借贷纠纷中的疑点,如出借人当时的经济状况、是否能够确信可以排除其当时具有借钱给他人的经济能力等;

最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如审查是以现金方式还是以票据方式支付,出借人是从其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用于出借,还是以家中自有的现金用于出借,同时审查其陈述与客观情况是否一致,如原告称是从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但如查实其当时根本未在银行提取现金的,则可以推定其未支付出借款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