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一报道,摊上台面了。如果二人真的有发生性关系,难道真的要以强奸罪论处?男孩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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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管对方同意与否,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官方通报:男孩17岁、女孩13岁。双方都结婚论嫁,对于对方的年龄多半是知道的。如果二人洞房花烛,那么,男孩不就涉嫌强奸罪了?强奸罪作为公诉案件,不管是否报警,公安机关都应该介入调查。

这事虽然不对,但是否要上升到刑法,还得好好斟酌。因为作为当事人双方均未成年,身心发育、认知能力均未成熟,均属于法律应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是否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论,需要慎重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在《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中曾明确指出: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十四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里没有提及“男方年龄也很轻”到底是多轻。后来的司法解释倒是明确了年龄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013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二十七条再次重申了上述原则。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一直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

以上两个规定明确给出了行为人的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此事当中,男孩已满十六周岁,不适用这两个规定。由此看来,如果真有发生性关系,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说不过去了。不过,这事你情我愿的,如果非要处罚,鉴于双方确实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可以从轻发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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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太荒唐了。明显就是违反婚姻法的。用法律规制一下,起个警示作用也说得过去。不过,明显是双方家属撮合的,但最终可能让男孩受到处罚,有点怪怪的。也许当地不予处理这事就过了。

你怎么看待这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