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过程中,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博弈可谓是“你来我往”,拆迁引发的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往往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极端不理智的方式不利于被征收人获得满意补偿,甚至还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利影响,违法上访被拘留,群体冲突被判刑这种情况还少嘛?被征收人有什么误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一一详解。

忽视法律救济

哪些文件应当签字,哪些不应随意签字,都是需要谨慎对待的。征地拆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各个程序经过的时间,政府部门不得实施哪些逼迁的行为……这些最基础的法律常识,被征收人往往忽视。接待咨询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事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经过,最后想通过法律途径,法院也不受理了。

史西宁律师为大家举一个例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违法建筑的拆除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首先给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然后给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期限,当事人逾期未提起相应程序的,才能强拆,强拆之前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其中,复议的期限是60天,起诉的期限是6个月,这是重要的期限,当事人往往注意不到。

盲目维权

一些被拆迁人有过拆迁救济的经历或是拥有较好的学历加上日常法律知识的积累,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自力维权,不需要聘请律师。之前一个来咨询的当事人盲目启动诉讼程序,连拆迁主体都没确定就提起诉讼,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随后请求律师帮他写上诉状,知道裁定的上诉期是10天,就催着律师尽快写,可是被告都不对,写上诉状也是被驳回,这本身也是属于法院驳回的事项之一。史西宁律师跟当事人仔细讲解,推翻原先程序重新进行,当事人也同意了,最终也取得了满意的补偿。

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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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绝非良策。拖延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给了拆迁方推进拆迁项目的时间。因此,当与拆迁部门博弈陷入僵局时,一直消极不作为希望政府来主动与自己和谈,有时会错过一些适当的谈判时机。

为了避免持久战给我们维护权利造成不利的影响,京坤律师提示大家,当在补偿款的数额上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我们就要立即准备维护自己权利了!收集征地拆迁信息,保存相关文件,申请信息公开,寻找行政机关违法点!而不是等待对方找我们谈,而且只是等待的话,不合理的补偿也不会因此变得合理合法。

史西宁律师今天提醒大家,在自己的拆迁利益受到侵害,确定走上维护自己权利的道路,即便不委托律师,也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防止在自力救济的道路上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