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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常立法工作的安排,下个月即将对兵役法进行修改。兵役法是现役军官法的修改的依据,因此,该法草案的修改实为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这么说,兵役法出台之后,现役军官法的基本精神便也随之确定。

早在二十二年前,也就是1998年,兵役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并且在兵役法修改完成两年之后,现役军官法修正案正式通过。

那一年的兵役法修正过程中,有一个细节耐人寻味:

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中规定:“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作转业安置,除本人自愿外,还应当考虑地方的需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从这里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出,自22年前,“地方工作需要”就已经成为了转业安置当中非常重要的参考。

在今天这种形势和背景下,可以想象的是——“符合地方工作需要”乃至“以地方工作需要为主”这样的表述,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军转安置办法中。

新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当中,对军转安置的描述为: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时隔二十二年,“符合地方工作需要”这一条,毫无疑问得到了加强和拓展,并且添加了“德才条件”,也就是说,军队干部转业定职定级,还需要根据其自身特点以及服役期间表现进行综合评估,才能确定其职务职级。

纵观兵役法以及其附属法规的修改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在近二十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军队改革的主要方向其实十分明确:

一、大力提高义务兵素质,尤其要突出大学生士兵的征召。

二、提高士官在军队当中的比例。

三、军转安置要兼顾地方工作需要,且尽可能地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安置,以减缓地方政府的财政和编制压力。

如果非要用一句话总结的话,所谓的历次改革路线,其实就是在基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向世界主流发达国家学习的渐进式推进。这同中国国家政权从革命化向现代化转变的历史轨迹刚好重合。

今年,兵役法又将迎来一次较大的改动。此次兵役法修改,涉及到征兵制度的根本性变化,比如一年一征变成了一年两征,又比如生长干部的来源中取消了国防生,增加应届地方大学毕业生入伍提干的相关内容。在转业安置方面,自主择业或将退出转业的安置方式,改为逐月领取退役金,且高级军士也可以参与到逐月当中去。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近年来,针对军人逃离部队,不愿意服兵役的惩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现兵役法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在新形势下,兵役法对于拒绝履行服役义务的士兵或军官极有可能增加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兵役法修正案年内有望向社会公布,而现役军官法的修改几乎也和兵役法同步,往往在兵役法修正案通过之后马上着手进行。据坊间传闻,关于现役军官法的诸多条款已经调研论证,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