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项

11月19日,省医保局印发《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定额管理,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市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分配基金,但个人账户原有余额不作废,可用于冲抵参保居民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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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居民在参保缴费时,可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等)名单中,自行选择(或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参保居民可选择一所乡镇卫生院和所辖的一所村卫生室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参保居民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动延续定点。居民门诊统筹所需基金按年度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单次支付限额50元。未使用的本年度支付限额度不结转至下年度。

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确保参保居民门诊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证件到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集团)支付。

养老事项

2021年1月1日起,山西将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1月2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全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在太原召开,就相关政策、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进行培训,全面提升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参保居民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

山西明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个人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五个档次,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

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

省人社厅要求,各部门要积极协调保证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政府出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群众做好参保登记;各市要做好对县(区)、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同时,要精准发力,持续推进城乡居保参保扩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