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在建房时,从宅基地下挖到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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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建房中发现可能为文物的埋藏物时,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经过文物部门鉴定后,如果确属地下文物应当上交国家,发现人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相反,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将视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2006年2月份,某村村民刘某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挖地基时,陆续从地下发现一只锈迹斑斑的古铜钱,银元宝,发簪等物品,刘某这些文物后没有及时的进行上报,而是四处打听这些物品的价格,很快,有走街串巷的文物贩子找上了他,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以20万元的价格成交,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得知此事后,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追查该批文物的下落,除没收刘某的非法所得外,还对刘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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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刘某将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的文物私自出卖的行为是违法的,刘某在自家宅地地下挖到的铜钱、发簪、银元宝等物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当属文物范畴,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些物品应属于国家所有,刘某应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将文物无偿上交,隐匿不报以及私自倒卖的做法,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