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处处存在法律风险,笔者根据法律法规与实务经验,为大家编写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理100条》,从员工的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争议的处理等,全方位解析用工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本文为第11条劳动合同生效、第12条劳动合同无效、第13条无效的后果。

第11条【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但并没有生效。如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即订立所谓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所附条件具备或者所附期限到期,劳动合同生效。

比如,与应届毕业生先签订劳动合同,还未到单位工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待拿到毕业证与学位证时生效。

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实际用工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提供约定的工作,或者劳动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到岗工作,都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有证据证明损失产生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实际用工;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没有实际用工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此时发生劳动争议并不是劳动争议。 要进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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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具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要交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3、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得到劳动者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其有效;未得到授权,或无证据证明得到了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应当认定无效。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12条【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使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称,“在签字时并没有看文本的内容,公司欺骗了我”,这个不能被认定为欺诈,因为作为成年人对于自己对外签字要负责,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签字就视为是真实意思表示。

还有当事人提出,“我签这个字是被胁迫的,因为不签字公司就不付工资、不给赔偿等”,这些理由都构不成法律上的胁迫,因为发生了这些情形后,法律维权的途径是畅通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至劳动监察,以上这些理由还达不到胁迫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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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这些内容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比如最典型的是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等。

因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的变化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双方要协商一致。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只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一般在条文中描述为不得、禁止、应当等。

第13条【无效的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由哪个部门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即劳动合同自始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就相当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某一条款无效,当部分无效的时候,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那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不可能再返还回来,这时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另一方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要向受到损害的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