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接待咨询的时候有当事人表示,自家在农村的房屋早已被拆除好几年了,但是拆迁补偿仍没打到账户内,后续觉得不对劲又到当地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信访,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没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难道真的存在“白拆不补”的事情吗?其实在我看来,“白拆不补”是不存在的,那为什么当事人还会表示“白拆不补”?接下来,我将为您针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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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白拆不补”不存在?

“白拆不补”之所以不存在,是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应给付被征收人相应的拆迁补偿,在这里我将分为城市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大家进行解读。

城市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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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当事人还会表示“白拆不补”?

在实践中,当事人表示“白拆不补”的情况是征收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已经给付了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但是该补偿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并不满意,如果是站在被征收人的角度来看的话,我想得到的补偿你给不起,你给的补偿又不能满足我的生活需要,那可不就是“白拆不补”吗?所以总的来说,并不是征收方不给拆迁补偿,而是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不合理,但是否不合理,还要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