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表态暂停“合村并居”: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村民说了算!

近日,山东省拟在全省范围大力推进合村并居的消息,伴随着几千万山东农民房子是不是要拆掉的质疑声,又重新带火了合村并居的老问题。“合村并居”虽非新的现象,但这次力度之大,超出以往,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各界的关注,并成为近期一直争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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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山东省曾召开一场发布会回应来自社会的疑问。6月27日,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对“合村并居”这个问题作出表态:“对正在实施但群众意见较大的、正在研究准备实施的、以及已经研究尚未实施的,先一律暂停,进行重新甄别。”同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李琥也回应了前述问题。他表示:拆不拆、搬不搬、建不建,由农民群众说了算,村民同意率必须达到95%以上才能实施,不搞强迫命令“一刀切”,不能增加农民负担。

实践中,合村并居与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相结合,可通过将农村一些原本用于“盖房”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由此释放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市建设。

在地方政府看来,通过这种方式既能满足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保证耕地面积,也能通过土地指标的跨地区交易为扶贫、乡村振兴等筹集资金。实现“并居”后,也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等。

不过,在学者看来,盲目推行合村并居可能存在破坏乡村文化、给日常农耕带来不便、新建社区质量难保障、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土地复垦的质量也常参差不齐。与此同时,每当有地方试图推行合村并居时,农民“被上楼”情况总会出现。

合村并居是庞大的政府工程,牵扯到中央政府、基层政府和村庄农户三方的切身利益。合村并居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赚取了高额土地收益,地方官员获得了理想“政绩”,但由于没有处理好三方利益,这一工程带来了诸多复杂问题。实际上,合村并居颇为庞杂,关系到户籍管理、公共设施建设、养老保障、村庄集体资产处理、基层党团建设等诸多问题,是否合村并居应以农民需求、村民意愿为首要考虑要素,并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实际状况统筹安排。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不应是决策者,而应是引导者。针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土地问题,尤其是农村宅基地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农民宅基地权益,缩小政府征地范围

政府应该明确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物权,给农户发放统一的宅基地证书,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在此基础上,压缩征地范围,除了公益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均应由用地方与农民平等协商解决具体事项。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泛化“公共利益”的现象,这也客观上给多征、滥征耕地提供了便利,因此,“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范畴应有具体规定。

第二,适当允许农户依照市场原则与法律规定参与土地交易

商业用途土地不应由政府征收再转让,非公益城市用地应执行公平交易之原则,由用地方、土地所有者以及承包人直接洽谈合作与开发事宜,相关部门应尽量少干预甚至完全不干预。此外需注意的是,在今后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立法时,关于征收标准、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立法过程,都应当有农民利益群体的代表参与。

第三,适当允许农户依照市场原则与法律规定参与土地交易

在实践探索中,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创新发展土地交易运作的新模式。以“地票交易”为例,重庆这一在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探索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模式,不仅巧妙地绕开了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问题,而且通过激励相容的市场机制,满足了远郊农村宅基地与城镇建设用地之间的潜在供需,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宅基地空置等低效率使用问题、打破城镇发展普遍遭遇的土地资源瓶颈,具有现实意义。当然,需注意的是,对于新的交易形式的弊端,政府部门也要做好评估与防范。例如,“地票交易”存在市场机制促使要素流向城镇、土地向大城市集中的“马太效应”,以及价格可操纵、政府无意创租等问题,对于摸索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政府需对市场负面作用进行必要的矫正。

重视农民利益诉求,尊重农民意愿与生活习惯

合村并居的进展与效果,既取决于政策力度和到位程度,也取决于农民的满意度。集中居住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把农民放在第一位,尊重村民意愿,尊重乡村演进过程的理性选择,尊重农民世代积淀的生活习惯。例如,年纪大的农民如果不愿意搬家,一定不能勉强,复垦的土地可以作为集体“公地”,也可以均分。只有满足农民现实的利益诉求,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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