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多数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都不会满意,达不到预期的估算标准,甚至远远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遇到不公平补偿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系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讲解,房屋拆迁对被征收人补偿达不到满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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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标准一成不变

在征收拆迁中,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周边市场价。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不要为了拿拆迁奖励就盲目签字,否则可能面临强拆风险。

房屋面积被缩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补偿,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经常会将被征收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危房、无证房屋等为由,给予房屋补偿的面积被无故缩小。所以,被征收拆迁人收到评估报告时,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XX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起诉维权期限

遇到补偿不合理征收拆迁时,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了解起诉期限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结语

征收拆迁中,如果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或危房等且不予补偿或补偿过低,一定不要盲目相信,主动要求拆迁方索要证据或鉴定报告,切记不要轻易签署任何补偿文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