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拆迁中,随着法律知识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被征收拆迁人了解懂得“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这一环节十分重要且顺序绝不能颠倒,但实际拆迁中,还是有很多人被政府的先签字搬走,之后再发补偿,会有额外奖励等各种诱惑条件,导致钱房两空,只能走上维权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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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迁再补偿,后果严重

1、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利用各种手段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达到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拆除的目的,由于已经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虽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或只得到一部分补偿,但拆迁方仍然能凭借补偿协议对房屋进行拆除,导致被拆迁人很难再拿到剩余的补偿款;

2、只要房屋在,被拆迁人就有同拆迁方谈判的筹码。但房屋一旦被拆掉,就丧失了谈判的筹码,之后想要得到合理的补偿就更加被动;

3、先搬迁后补偿是违法的,但拆迁方为了能够使项目尽快施工,会利用一些手段,甚至是采取违法的手段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先行拆除,将补偿款无限期拖延。

先补偿,后搬迁”才是合法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所以,房屋征收一定是补偿到位后再进行搬迁,否则可以拒绝签字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的界线标准

先补偿不仅是补偿时间要早于搬迁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选择货币补偿的,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也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

后搬迁是指只有在相关补偿得到妥善处理和安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承担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

结语

征收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在没有拿到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除,导致居无定所...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同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就失去了谈判筹码,所以,坚持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拥有谈判的主动权,如果过程中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