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之二十一:奥斯曼帝国2

(3)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时期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的社会文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奥斯曼人建成了政教合一的哈里发苏丹制。哈里发苏丹集宗教、世俗大权于一身,宗教司法系统则是从基层的卡迪(法官),经卡斯凯尔(军队法官)到伊斯兰教长。伊斯兰教长是苏丹在宗教方面的代表,也是穆斯林学者阶层的首脑。卡迪负责民事、刑事、商业、信贷纠纷,也监督地方上税收的分配和征课、物价、公共工程。
  伊斯兰教为国教,主要信奉逊尼派伊斯兰教,并且同什叶派进行斗争。帝国当局把不喜欢的人列为" 什叶派分子" ,人数多达4 万人,同时允许其他宗教的存在。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团体可以享有信仰自由和文化自由,但信奉伊斯兰教的农民只要缴纳什一税,而非伊斯兰教徒除缴纳收成的2.5 %- 50%作为土地税外,还要缴纳人头税,并且规定非伊斯兰教信徒不能携带武器,不能参加军队,也无权得到穆斯林军队战士的一切待遇。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时期,城市受到伊斯兰教文明的影响,比较发展。一般讲,伊斯兰城市规模很大,彼此相距甚远。城里低矮的房屋紧紧排列。伊斯兰教义禁止高层建筑(除麦加、开罗以外),认为这是可憎的傲慢的表现。建筑物不能向高处发展,只得侵占街道,所以在城市中没有大街,只有小巷,常常导致交通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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