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野保法》怎么修才能更大程度地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为此,11月8日下午,自然之友与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在新浪微博上联合举办了“我为野保法修法添砖加瓦”微访谈,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科学家、野生动物保护一线从业者,讲述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挑战、《野保法》修法的进展情况及重要的修订变化等。

在这一次微访谈中,自然之友也梳理出大家最为关注的疑惑及建议,同时呈现专家们的回答。野生动物保护之路漫长,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一些专家建议“白名单”制度,在本次野保法修法中,是否有所采纳?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我们关注到,《修订草案》明确了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管理,适用《畜牧法》规定。这对应了农业农村部5月28日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对应了我们前期提出的“白名单”制度,对于传统畜禽、特色畜禽,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我们关注到,这次《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有33种畜禽,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修订草案》明确了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有33种畜禽,按照家畜家禽管理,这主要还是从是否食用的角度进行的修订。但针对白名单,涉及几个关键性问题仍待解决:

  1.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利用的动物,是食用之外最广泛的人工利用,这些动物与畜禽白名单没有任何必然的关系;

  2. 上述“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情形”,均存在定义模糊,涵义宽泛,利用者可以做很多不同解释,造成行政审批也可以非常灵活,保护就十分困难。比如因为“文物保护”而利用的情形,就难以把握什么情况算是文物保护。“其他情形”更会灵活,让地方一些行政审批和执法有很大的尺度空间,需要做更完善的配套规定;

  3.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形”而允许养殖或利用的动物,即便在初始目的有了合法证书之后,其死亡或个体的其他后续的处理并没有十分规定清楚,难以防止被流通进入间接食用(比如入药)、收藏、标本等;

  4. 广义上说,水生动物除了重点和濒危的,全部都是“白名单”,其保护和管理虽然在《渔业法》中有所规定,但基本上从”是否对生产造成影响“来评估,而不是从水生生物对生态系统的作用来规定。

野保法的《修订草案》中,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对经过驯化,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评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入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应该是对于白名单的回应。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现在就类似白名单的作用,在这次修订中也有体现。

请问为什么野保法中市场手段不突出,如何加强野保法中的市场手段?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我们关注到,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市场手段,《修订草案》一方面强化了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同时,还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执法措施,规定了国家建立由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对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和惩戒力度,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赋予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很多环境问题的解决,市场手段在其中都可能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大气污染问题、水污染问题的解决,但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也许市场的手段在这个领域更需要的是被规制,而非被鼓励。首先,我们看待野生动物的眼光应当被扭转,首先应当看到它的生态价值,把野生动物看作是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部分,而不是一味强调它的经济价值。其次,物种灭绝的速度在逐年加快,不可否认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市场”在其中起到了多少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行政机关也多次发文,强调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加强对于该领域的市场监管。因此,加强市场监管,尊重社会公德,才是更加紧迫的事情。

需要明确市场手段所达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保护阶段投入、增强监管、还是增加保护资金,公众意识提升。对于不同的阶段,市场手段的效率都是不一样的。多元化的手段是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在已有和未来的政策应该都会强调这一部分。对于野保法来说,更多是约束市场明确违法的线在哪里。

野保法是否针对江河里修筑大坝有约束,让像鳗鱼这类洄游鱼类可以减少人类影响?

您好,感谢您的问题。《野保法》第十三条有相应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

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但是仅仅有法律的规定还是不够的,法律的落实和执行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参与。因此,呼吁大家更多的关注项目建设对于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关于项目信息的公开,积极参与项目环评等,切实参与其中,才能让法律落到实处。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对于减少人类对野生动物栖息和繁衍的影响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具体见《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上面自然之友和蔡老师回答得很清楚了。我想补充的是,我们今天对于水生动物的了解还是很欠缺的,水利建设除了对中华鲟等洄游性鱼类的影响,还有很多或大或小影响水生动植物群落的工程设施或影响因素,比如硬化河岸、挖沙子、航运等。而更多受到影响的非国家重点或三有保护的物种,则很难评估其受到影响的程度。因此自然之友说得很对,环境保护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众自发地去发现对环境的影响,并及时发出正确的声音,以便配合管理部门实现《野保法》中提到的:“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蔡学恩老师、自然之友、猫盟都说了很清楚了,我只补充一点。目前在工程建设中,环评主要关注水、土壤、大气、噪音等因素,生物多样性是缺失的。未来,在大家的共同推动下,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在大型工程建设中纳入生物多样性准入机制,会非常的重要。但这个的前期,是基础研究和数据收集,相关性的研究证明,道阻且长,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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