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人都觉得出轨是道德层面上的东西,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行为所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次《民法典》的修订出台,在婚姻家庭编中,给了婚姻中无过错方更多保护。具体如何?结合案例一起来聊聊!

【案例说法】:

李某(女)与刘某(男)结婚一段时间后,不愿再做每天等待丈夫回家的家庭主妇,因此重新找了工作开始上班。李某与罗某是同时入职的新人,在两人的接触过程中,都觉得彼此挺有感觉,罗某也知道李某是已经结了婚的女人,但两人在公司还是交谈密切。

某日公司因为待料需要停工半天,在公司吃过午饭后,同事们都收拾东西下班了,想着老公还在上班,李某到家后给罗某打了电话约见面,罗某也答应了。

罗某很快就到了李某家,当两人在房间亲热时,外面的开门声响起,原来是刘某因事回家了。此时李某慌了,老公的脚步声越来越近,她赶快让罗某藏躲到了厕所。

躲好之后,李某匆忙穿衣准备到客厅迎接老公,可就在这时,罗某从4楼厕所窗户直接跳下,不省人事。后来经过医院的抢救,还是因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死亡了。

罗某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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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

一、李某对罗某的死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出轨罗某,两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双方都有过错,但这种过错并不是导致罗某死亡结果的过错,责任是对行为的责任,李某告诉罗某去厕所躲藏,并没有让他跳下。

跳楼是罗某自己的选择,所以李某没有作为人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让李某分担损失。

综上,李某对罗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应该赔偿其家属提出的20万元赔偿要求。

二、婚内出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针对原有的《婚姻法》做出了部分修改,并新增了部分规定。其中,涉及到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体现在以下两点:

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