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野保法》怎么修才能更大程度地推动野生动物保护?为此,11月8日下午,自然之友与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在新浪微博上联合举办了“我为野保法修法添砖加瓦”微访谈,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科学家、野生动物保护一线从业者,讲述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挑战、《野保法》修法的进展情况及重要的修订变化等。

在这一次微访谈中,自然之友也梳理出大家最为关注的疑惑及建议,同时呈现专家们的回答。野生动物保护之路漫长,需要每个人的参与。

1、本次野保法修订草案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本次野保法主要是: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交易、与有关法律衔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健全了管理体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要求。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本次野保法修订草案,最主要的修改方面,第一是增加了关于公共卫生风险防范的内容;第二,增加了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第三,加大了对于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以及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来看,主要有:1、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管理,防止疫情疫病。2、增加了对于野生动物禁食的部分。3、对于三有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做了相关的利用约束。

2、野生动物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将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与自然界的野生动物区分开来?

我们与自然之友、山水及其他几家组织在野保法修订建议这样定义:野生动物,是指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和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及列入《特种繁育动物名录》的动物。

摘抄一段论文内容:

“野生动物”(wild animal)一词不止在我国, 在全球的英语使用者中也有不同的含义。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背景下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结合人类对动物繁殖和生活条件的控制情况, 本文提出了“野生动物”的二维概念框架, 梳理了动物从“野生”到“驯化”的12个连续状态。

以下状态即未经中长期人工选择的动物类群应被视为野生动物:

  1. 其在荒野自然或人工环境(如城市或乡村)中自由生存繁殖, 无论是否存在人工投喂、经救护或辅助生殖后被放归的个体;

  2. 被捕捉圈养在人工环境中生活, 或源自野外但在圈养条件下出生的个体;

  3. 直系血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解释为世系前四代)仍有野外来源的人工繁育后代;

  4. 放生、逃逸或引入到自然环境中的人工繁育个体。

在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的目标和语境之下, 经过长期人工选择的驯化动物, 无论其是否在人类控制下生活, 如家养猫狗、家禽家畜或模式实验动物, 以及流浪猫狗、放生禽畜和野化家养动物等都不是“野生动物”。

但对于一些经过一定程度的人工选择, 所处人类控制情况和对野外种群的影响各异(如经过多代人工繁育的驯养动物、因人类活动导致的外来动物等), 其是否需被作为野生动物管理, 则需要根据生态安全、物种管理、立法目标等特别设定监管范围。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修订草案》明确了对于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实行许可制度,需取得林草部门颁布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具体可见《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

这是个特别好的问题,其实也是目前所有讨论野保法的基础。由于对于野生动物的定义很多,这里不做赘述。但从野保法修订来看,第二十九条中所列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两个名录会是基础,不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只针对陆生动物。

3、 对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如何保护?

修订的野保法第二十五条:“禁止或者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农业、林业草原、城市绿化等部门和社区开展的植保作业、卫生防疫等活动除外。”对其他野生陆生动物,“禁止或限制”比较模糊,难以有遵循的具体依据。

同样,在野保法的定义中,出现三个问题:

  1. 野保法显示的野生动物的定义依然定位为珍贵、濒危、三有的动物,大部分野生动物在后续的条款中规定甚少,其保护依然被排除在外;

  2. 野保法的条款均将动物分两大类——陆生和水生。但大家关注的两栖爬行动物,没有明确属于哪一种类型动物进行保护。即便是按照林草和农业部门进行了管理归类,但由于部分两栖爬行动物的岸上生活和水体生活属性,反过来在野保法中难以有对应参照管理动物类型;

  3. 野生动物概念没有进行扩展,公众本身不会去记住哪些是重点或三有,因此也无法对野生动物是否都应该保护缺乏概念,甚至依然认为除了重点和三有,其他大部分的野生动物都是可以随意利用和消费的。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对于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三有名录的野生动物,《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家林草局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或保障人体健康或者生态安全、生态平衡的,可由县级以上林草局实施。特别是,《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可见《修订草案》第十条、二十五、三十一条。

我觉得可以这么理解:野保法针对的是针对某个物种的违法该怎么处理;而如果从保护出发,三有动物和其他未列入保护名单的动物,多为生态系统里的基石物种,它们是当地生态系统的基础,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说,都有非常明确的保护价值。另外,如果不在野保法范畴内的一些物种,目前还可以对其行为通过治安处罚条例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这也是很多专家、学者和环保组织对《修订草案》比较关注的一点。

根据目前公布的《修订草案》第十条的规定,“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和具体管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需要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似乎有意把非国家、地方重点及三有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从现行野保法的范围内剥离出去,另行制定规定进行规范。

但是具体的管理思路,目前尚不清晰。很多保护学专家担忧,鉴于目前未被列入国家、地方重点及三有的动物种类还非常之多,如果保护不利,可能会对整个生物链条及生态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建议现行野保法依然尽力兼顾这部分物种,同时尽快明确对这部分物种的保护思路,加快规定的出台。

4、普通人如何参与野生动物保护?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修订草案》相关规定,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

  1. 增强保护生态意识。公民应当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2. 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3. 开展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活动。

  4. 举报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我觉得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普通人可以通过几个途径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

  1. 了解和学习基本的野生动物和保护地保护常识和知识,将这种知识规范自己的日常的行为。或者,成长为专业的野生动物保护研究者和保护者,用专业知识和能力来从事保护工作;

  2. 作为志愿者,直接参与保护行动,尤其是一些NGO发起的方便的参与的野生动物和栖息地调查、监测、宣传行动,成为野保志愿者;

  3. 通过捐钱捐物等,支持信任的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帮助开展专业的野生动物保护;

  4. 学会用自然相处,约束自己的野外行动行为,外出旅游或工作不破坏自然环境、不吃野生动物、不干扰野生动物、不投食、不乱放生、不污染自然环境,并用自己的行为影响周围的人。

相信也来越多的人自觉珍爱野生动物,参与保护,用科学的方法去保护,学会与自然相处,我们就能获得保护的成功。

我觉得可以有几个方面:

  1. 约束自己的行为,比如不吃野味、在野外游玩不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见到一些非法行为及时举报,积极参加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等等;

  2. 影响他人的行为,比如制止他人的环境不友好行为、多宣传正确的野生动物保护观念和知识等。

您好,感谢您的问题。每个人其实都权利和义务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来,不要小瞧自己的能量,其实我们能做的很多。

比如,去野外的时候告诉小朋友不要干扰小动物的生活,不要捕捉蝴蝶和萤火虫;不要在没有科学指导的情况下,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不要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且劝阻家人不要购买,你的购买行为,可能会刺激上游的非法交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要食用野生动物,并劝阻身边的家人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如果发现市场、餐馆和电商平台有销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拨打12315或者向当地林业、公安部门举报……等等,

还可以关注自然之友、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山水、猫盟、GEI等环保组织,了解我们活动,加入我们,和我们一起做很多你可以做到的保护行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