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站在对职工有利的角度,先看当初的劳动合同上是如何约定的工作地点。

如果劳动合同上对工作地点约定的非常详细,那么现在要变换工作地点,这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还要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各执一份。所以说,如果职工不同意,那就无法变更劳动合同。

无法变更劳动合同,单位肯定不能无故辞退职工,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让单位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此时,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还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就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劳动合同上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很模糊,也不要紧,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将工作地点扩大,为的就是以为以后调整工作地点做伏笔。

比如新厂区已经让自己上下班变得比之前困难很多甚至是无法正常上下班,或者公司直接搬到了外地,那作为职工来说,可以主动依据上面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去与单位谈判,要求单位按照此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拖着不处理,想等员工出现旷工而辞退员工,那职工可以主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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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有些特殊,据推测,该公司在工厂搬迁后,采取了一些提高通勤便利性的措施(具体不清楚)。也就是说,虽然厂区搬了,但是对于职工来说,上下班与以往一样便利,几乎没什么影响。像这种情形,单位不会主动去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仲裁也不支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自己辞职可以)。所以说,这个问题需要更多的细节,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