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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如期而至,今夜,又有多少“熬夜剁手党”?在预备“剁手买买买”之前,两大电商巨头关于“双十一”商标的纠纷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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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电商巨头,同时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11月10日,“狂欢”的前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双十一”商标大战连环案开庭庭审。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互为原告和第三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两案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同一份决定,涉及第10136470 号“双十一”商标。

2018年11月13日,京东公司向原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阿里巴巴公司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没有使用第10136470 号商标,向原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原商标局裁定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阿里巴巴公司和京东公司均不服该裁定,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两案审理既关系到阿里和京东这两件互联网电商巨头之间的商标互搏,也关乎阿里巴巴公司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命运。

两案庭审中,这几个关键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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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是否与阿里巴巴建立对应关系?

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由阿里巴巴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首次提出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

附图:

阿里巴巴公司称,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在节日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公司有广而告之的行为。阿里巴巴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使其知名度提升。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不论文字还是数字都没有区别。阿里巴巴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2009年,阿里巴巴公司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阿里巴巴公司会进行大量的广告投放,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识别促销商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所以,商标改变大小写不属于改变;

因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推广使用证据是对“双十一”商标的使用,起到了推销商品的作用。其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不予撤销。

京东公司称,双十一是每年购物节日,阿里巴巴在提交的证据中也承认了这一说法。另外,自2009年11月11日“双十一购物节”开展以来,不仅有阿里巴巴公司参与,还有京东公司、苏宁、网易、亚马逊、唯品会等全国线上线下众多商家共同参与。这些参与促销的商家、普通消费者、广告商等都只是将“双十一”作为一个全体企业和消费者参与的购物节名称或是客观日期的描述,并不指向某一商家的商标,更不会把其与阿里巴巴公司产生固定联系。此外,京东公司补充道,法律要考虑各方利益,其申请撤销行为一方面源于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社会利益,避免阿里巴巴公司的商业垄断行为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

京东公司还表示,阿里巴巴公司有对双十一购物节活动的开创之功,但没有独占双十一商标专用权的正当性。

03

“双十一”商标是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但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使用过第10136470 号商标。“双11”早已不只是一个日期,俨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节日、符号和文化,没有显著性。“双十一”商标仅能对购物节进行描述性使用,“双十一”商标和“双11”商标不能等同。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双十一”作为阿里巴巴公司的独创品牌,其也是法定意义上的行为,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双11” 与“双十一” 具有唯一对应性,在呼叫、含义上完全相同,仅存在视觉上细微差别,在部分业务场景中仅出于字符简化考虑将“双十一”简化为“双11”使用,两者实质相同,未实质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相关证据均属于对双十一商标的使用。

另外,阿里巴巴公司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而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04

“双十一”商标是否进入公共领域?

阿里巴巴公司称,“双十一”商标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论断是不合理的,并表示显著性与本案无关。“天猫双十一”是2011年获准注册,阿里巴巴公司后期投入了大量宣传,“双十一”商标已构成一定知名度,所以该商标作为阿里巴巴的独创词汇,在注册范围上有显著性。

同时,通过提交的使用场景证据显示,阿里巴巴公司每年投入大量广告宣传,是典型商标使用行为。由于其推广宣传,双十一商标才有了极大的知名度。阿里巴巴公司在庭审中,通过播放北京卫视关于2017天猫双十一的报道,证明其阿里巴巴与“双十一”商标建立对应联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但京东公司表示,“双十一”作为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现在不仅出现在电商领域,其他各行各业也有涉及,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活动。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同时,京东公司指出,诉争商标的出现总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比如“天猫双十一”商标仅体现是对“天猫”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双十一”商标的使用。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巴巴公司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集团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目前,本案均未当庭宣判。

该案选择在双十一前夕开庭,或是为了稳定市场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竞争环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