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关于规范房屋安全

鉴定工作的通知

房屋安全是怎样实施鉴定的?

跟老贾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洛建〔2020 〕49号

各城市区、管委会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有房屋使用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产权人、使用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突发性安全事件等矛盾日益突出。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94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规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升责任担当意识

房屋安全鉴定(建筑抗震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准确、规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管理,注重提高鉴定人员业务素质,注重鉴定文书质量。

二、 履行行业监督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工作以及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入本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工作。

鉴定单位按照谁鉴定谁负责原则,对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负主要责任,受其委托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就鉴定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强鉴定市场管理

(一)登记备案

本市具备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市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前,应经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根据本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需求确定本市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数量,通过登记备案的鉴定单位才可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鉴定单位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前应向委托人说明危险房屋鉴定与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在目的、范围、依据、深度以及收费等方面的差异。

因本地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前应先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办理单项业务承接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不得承接本市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鉴定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等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鉴定单位将变更资料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的内容应符合鉴定单位登记备案条件的规定。

(二)业务申请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登记备案申请、资格考核手续或市外鉴定单位单项业务承接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洛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洛阳市外房屋安全鉴定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洛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诚信经营承诺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相应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5.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

6.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至少一年期,至少100平方米),鉴定活动中所需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有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7.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材料。

(三)年度考核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对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并统一公布通过考核的鉴定单位名单。鉴定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可取消其下一年度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立即取消其登记备案的资格:

1. 鉴定人员资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

3. 故意拖延鉴定时间的;

4. 在鉴定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或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 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6. 因鉴定工作的失误而发生较大事故的;

7.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8. 未按照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或鉴定报告未按照规定上传电子版备案的;

9. 未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

10. 使用不在册登记(不符合条件)鉴定人员或鉴定人员未满足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11. 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

对市外鉴定单位,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单项业务登记备案申请。

鉴定活动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确保鉴定结果可靠

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性强,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准确、科学。

对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除执行相应标准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严格落实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是技术服务性收费。各鉴定单位应当按双方合同协议收取鉴定检测费用,禁止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六、依法依规实施鉴定

(一)鉴定程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并签订鉴定合同;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出具鉴定报告。

(二)鉴定时限

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约定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三)鉴定合同

鉴定单位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鉴定目的、范围以及制定鉴定方案、鉴定费用、完成报告时间等内容。

(四)规范鉴定文书

为了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确保鉴定报告的准确,各鉴定单位要从收集、整理资料开始,统一鉴定委托合同、鉴定报告等格式。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资料管理。鉴定文书用语包括鉴定结论用语和处理意见用语。危险房屋鉴定结论用语划分为无危险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整幢危房;处理意见用语可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五)鉴定结果处理

经鉴定单位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及时报告房屋所属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电子版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备案。

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通知书》或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申请复鉴;对复鉴结果仍有异议的,原鉴定结论有误的,复鉴鉴定费用由原鉴定单位支付;复鉴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复鉴鉴定费用由复鉴申请人承担。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实行;自发文之日起,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

附:已备案房屋检测公司名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鉴定公司备案资料可咨询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处

该名单为截至至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