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些捐输增加了行商信用的不稳定性,因而东印度公司的预付款越来越成为这个垄断贸易机制的续命汤。每年要把下一年茶叶合同的百分之五十的货款和丝合同的百分之九十的货款预付给广州的经纪人。他们为了预先保证下一年合同的下余货款部分,就把这笔预付款的一部分转交茶叶批发商或丝批发商,所以每个行商都是负债者。
尽管监理委员会非常急切地想恢复濒于绝境的行商以保持茶源畅通,可是东印度公司从茶叶贸易本身赚来的钱很少,虽说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政府从茶叶税中得到了岁入的百分之十。东印度公司的收益却没有那么多。在1780和1790年间,对印、中两国的贸易的全部利润稍许不足二百万英镑,只折合原来股本额的百分之五。这当然不包括使东印度公司成为其财源的许多有关人士的额外所得:此种所得即东印度公司商船上的大班和船员的私人贸易,支付给有权利以高价向公司出让“世袭船底”——或称运输权——的某些家庭的款项,等等。但无论如何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从未中断,因为该公司统治了印度,而中国则是实现汇划印度岁入结余的理想的中介国家(这些余款必须用于偿还二千八百万英镑的债款,是东印度公司为支付主要用于征服印度的花费而在伦敦借支的)。
汇划机关当时是代理行。东印度公司为使自己的职员不控制散商对印贸易,于1787年建立了代理制度。1832年,有人对代理行的起源作了如下描述:
东印度公司垄断了中国的茶叶收购,因此,港脚商(即在印度得到该公司许可而由散商经营的商号)从印度运往中国的商品不得不在中国统统换为低价货如糖或者中国白铜(即锌,有时是锌与铅、铜的合金),或者只换成硬币。因此,需要大量银行业务来结算利润。有三种办法可以使东印度公司用这些巨额收益获得硬币和增殖利润,因为这时该公司在广州维持这一贸易体制迫切需要巨额费用和预付款。第一,印度管辖区之一可以向某代理行预付卢比,该代理行即购印度棉花运往广州出售以换取西班牙银元,然后从中扣除港脚商人的利润而将余款交东印度公司商馆帐房。第二,驻广州的商馆可以接受某一港脚商人的硬币而付给他可在伦敦或孟加拉兑现的汇票。最后在下列情况下信用可以在帐房中过户:(一)如果东印度公司欠行商甲一笔预付款,(二)甲可以从港脚商人乙购买棉花和鸦片,(三)因此,甲能把他的东印度公司欠款过户给乙,然后,(四)乙可利用由伦敦董事会承付的汇票将款汇往伦敦。
乍一看,港脚商人很象是中国明、清时代在国家各专卖事业之间钻空子活动的那种商人。但实际上与中国那种商人不同,因为港脚商人是不可或缺的。出现港脚商人的最基本和最经常的原因很简单,这就是英国人对茶叶的需要量很大,在欧洲却找不到中国人会大量消耗的与此相当的制成品。结果,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制度本身不能为这种贸易提供资金。所以除了公司直接运输茶叶外,其他一切交易都是通过其印度代办所及其驻广州代表——“英国散商”——进行的。
《剑桥中国晚清史》第03节 英-中垄断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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