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基金的设立,开始了广州贸易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1780—1833年)。公所基金本身是保护行商的一种方法,它之所以成为定规,是因为可以用它来对付散商早期在垄断范围外投资的增长。但是公所基金的运用,却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国的社会混乱的标志。在乾隆时代的最后几年,出现了传统王朝衰败的最初迹象:几袋珍珠就可买一高级爵位;军队虚报名额;地方税款被侵吞。
例如,在1807年,公所向皇帝纳“贡”银55,000两;为帝国的军事行动捐银61,666两;为黄河水灾善后和镇压沿海海盗捐银127,500两;向户部官员馈银5,400两;为购置钟表和打簧货(即百音盒和机械玩具,当时这些东西是“官吏向其京城上司行贿的公认的手段”)付银200,00O两。行商确切付出了多少款项已无从知悉,但东印度公司经查明者,在1807和1813年之间从公所基金中至少公开支出了总额4,988,000两银子。这些款额并没有对公行中较富有的潘喜官等成员起到任何保护作用。有些个人捐款一次高达100,000两,也是向个别人士征收的。
《剑桥中国晚清史》第02节 贪污腐化和公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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