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公开的一则起诉书显示

一工程承包人

因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逮捕

并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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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泽州**工程仓库主体结构装饰工程承包人,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我院批准,由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与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某签订了泽州**仓库主体结构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董某某开始招录工人在泽州县周村镇**仓库工地施工,并与工人口头约定了每天的劳务费用。工程完工后,经测算工程结算总额为405356.7元。施工期间,王某某先后付给董某某423350元但董仍拖欠冯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38名工人工资共计120595元。冯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人找董某某讨要工资未果,遂于2019年12月向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该局受理后,经多次联系董某某未果,于2020年1月21日向董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董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上午9时前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款,但董某某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8月2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