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租户在租赁房屋时常会因为各种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甚至理直气壮地拒付房租。近日,高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及被告某汽车公司支付商铺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费用共计17万多元给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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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其名下的三间商铺出租给被告经营汽车贸易生意,租赁期两年,每月租金10600元。另外,被告需按实际水电用量支付水电费以及每月500元的停车场管理费给某管理处。2018年6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停止支付商铺租金、水电费以及停车场管理费。后原告刘某代为支付了停车场管理费和水电费。原告认为,被告租赁商铺是发生于被告某汽车公司的发起筹备阶段,且该商铺也实际用于被告某汽车公司的工商注册和实际经营场地,因此,被告某汽车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即被告张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由于相关费用支付问题起纠纷,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欠付租金;,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水电费及停车场管理费、违约金等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因被告某汽车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而被告张某为其唯一股东又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被告张某应与被告某汽车公司、李某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高州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房租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出租人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承租人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若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并提前通知出租人进行协商处理,注意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茂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