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接到客户的咨询,说自己的房屋处于征地拆迁范围内,法律上规定“一户一宅”,而自己有几栋房子,担心征收方以“一户一宅”为由不给予自己几栋房子的补偿。那么,什么是一户多宅,一户多宅不给补偿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结合自己的代理大量征地拆迁案件实践经验,给大家对一户多宅是否补偿的问题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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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及“一户多宅”的认定原则

“户”,是指农村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家庭,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居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

“一户多宅”是指一户占用超过法定面积的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应予拆除的“一户多宅”情形

1、农户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2、农户建新房应拆旧未拆旧房的,符合保留的情形除外;

3、依法继承房屋后未经批准新建、拆建、改建的;

4、虽有权证来源,但已经法定程序撤销权证的;

5、危旧土坏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过往行人安全的。

这可以保留的几种情形

1、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

2、对“一户多宅”房屋拆除会影响邻里房屋安全的;

3、因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过失导致的多登记的房屋;

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5、因农房继承得到的房屋;

6、合法买卖得到的房屋;

7、合法赠予形成的房屋。

综上所述,以上七种情况的房屋也应拥有原村民的拆迁补偿待遇。而要取得满意合理的补偿,更在于律师的诉讼和谈判能力。尤其在遇到拆迁时候,要想获得比较理想的补偿,拆迁代理律师的能力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