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全国各地一直在陆续进行土地确权,土地确权基本进入尾声,但是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老李就是因为历史原因,土地权属有点纠纷,确权证迟迟还没有下来。那么土地确权,哪些情况是可以确权的,哪些又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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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宅基地是一户一宅的政策,也就是说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但是,下列三种情况,外村人是可以获得确权的:一是因为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二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是需要在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三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但是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 “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那么如果出现了一户多宅的情况怎么办呢?宅基地因为种种原因面积超了怎么办?是不是就要被收回了呢?这个也是分情况讨论的,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的出台为节点,分三个时间段:1、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1982年至1987年,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