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九卦姐(九卦金融圈专栏作家)

编辑:金明正

来源:九卦金融圈

导语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最新LPR的四倍为15.4%,这已经大幅低于24%。

随之而来的司法判例,有的参考了这一标准,有的沿用此前的标准,不同的判例也引发了司法界、金融界的一系列讨论,那么,以LPR的4倍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合理?有专业人士指出,对于金融机构的大部分业务而言,这一标准或许还能适用,但如果执行分类指导,对于普惠金融业务就存在一定的局限和困难,从近期市场上不少金融推出房抵贷等金融产品就不难看出,金融机构已经出现放弃以小额、短期、信用为主要特征的普惠金融业务,重新回到做大额、长期、抵押业务的发展道路。

4倍LPR能反映普惠贷款成本和风险吗?

金额小、期限短、客群质量差、无抵押……这些特点,显然是4倍LPR无法系统反映的。有专业人士指出,4倍LPR对绝大多数业务是可行的,因为这些业务具有大额、定期、客群质量较高、风险缓释措施齐全等特点,但是对小额短期、高频、海量的普惠金融贷款并不适用。为什么不适用?因为这些作业流程、运营成本和作业成本与大多数业务是相近的,但因为客单价太低,导致每单位信贷额度的成本会显著高于大额长期业务。

小额短期的普惠贷款,笔均可能就几千元,按照此前报道显示,我国有6亿人的收入在1000元以下,这部分人是需要这种几千元贷款的。如果因为利率太低没有商业可持续性,他们的信贷需求就得不到满足。

在和大额业务运营成本、合规成本、交易成本、数据成本等固定费用支出方面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普惠金融业务的单笔贷款额度小、期限短,固定成本费用支出占比显著高于传统大额业务(加之该类贷款期限普遍较短,进一步推高此类固定成本占比)。同时,由于客群类别不同,获客成本、风险成本也存在显著差别,普惠金融业务的相关成本率显著高于传统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普惠金融业务定价相对较高本质上是由于成本较高导致的,是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性原则进行的定价,而非为了赚取超额利润。如果不考虑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类型,“一刀切”地将LPR的4倍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存在巨大的局限性,无法真实反映业务成本和风险水平。

利率上限将成部分公司“生死线”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业务的“成本线”在12%-16%之间,如果以LPR的4倍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将成为以普惠金融为主要业务的机构的“生死线”,可能会导致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部分民营银行和银行的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等行业级退出市场。

从宏观层面来看,2019年底,我国2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近5000亿元、净利润68亿元、ROA为1.36%,而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水平普遍在18%-24%之间,因此他们的成本线应该在16.64%-22.64%之间。我国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利率定价一般在18%-21%之间,而业务的利润率不足2%,成本线在16%-19%之间。

从微观层面看,互联网普惠金融产品的平均获客成本在1000元以上,单个客户的数据成本在30元左右,征信报告4元/份。若以1笔1000元的互联网小额贷款测算,仅数据和征信成本就占到贷款金额的3.4%,相当于按照不超过4倍LPR定价月利率的2.6倍。

这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利率上限会成为一些公司的“生死线”,数千家小贷公司以及民营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现阶段技术条件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可能达到这个水平,只能退出市场。

金融机构纷纷调整贷款策略

从一些金融机构近期的调整不难看出,已经有公司开始针对4倍LPR的司法新规,做防御性的策略优化,一个最主流的做法就是冻结高风险的客户,这就会导致致上亿量级个人客户、几百万量级小微客户丧失正规金融服务。

在新规出台后,已有部分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目前LPR的4倍(15.4%)上限标准开展业务自查,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对少部分相对优质的客户进行利率调降,控制在15.4%以内,而对于多数定价在15.4%以上的客户,由于无法在风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下调价格,普遍采取直接取消或冻结信贷额度的方式简单处理。可以预见的是,若将LPR的4倍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达到业务合规合法的要求,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将采取类似措施。粗略估算,这将直接导致约1亿-1.5亿(这还不包括小贷公司所做的不上征信的客户)的个人客户以及近千万量级的小微企业客户丧失已获得的金融服务,在短时间内造成社会信用挤兑,可能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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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之路出现倒退

不仅如此,新规的出台将对金融机构形成逆向的政策引导,导致重回做大额、长期、抵押业务的老路,导致普惠金融服务的严重退化。

据业内人士介绍,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商业理性逻辑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若适用该司法解释,以4倍LPR作为利率定价的上限,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将不再具有经济可行性。

一位在金融机构从业多年的从业者指出,从合规、盈利角度考量,金融机构不得不放弃以小额、短期、信用为主要特征的普惠金融业务,重新回到做大额、长期、抵押业务的发展道路。业界对后续的影响也保持观望的态度,这是否会对我国近年来大力推动金融供给侧改革和普惠金融发展进程造成不可逆的巨大伤害,但从近期行业动态可以看出,一些前期长期专注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先后推出了房抵贷金融产品,这或将是此新规出台后金融机构逆向选择的鲜明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