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那么好,为啥会选出希特勒这样的战争狂人?这是质疑民主制的人最常提出的“扎心”问题。这个问题能够成为证明民主选举缺陷的证据么?又该如何解释这个历史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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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组长将以我的浅薄知识试着讨论这个问题,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一战结束后,德皇威廉二世被迫退位,德国进入了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初德国议会在著名的文化小城魏玛举行,因此后世称其为魏玛共和国,这是非官方叫法,官方名称叫德意志国。(现在魏玛是一个人口不到10万的小城,20世纪之前这里一直都是德国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叔本华等大文豪都曾在这里居住,创作了不少文学作品。1998年魏玛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在魏玛小城,德国议会起草了宪法,到1919年7月正式通过了《魏玛宪法》(官方名称是《德意志国宪法》)。《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共和国。现今的德国《基本法》仍保留了一些《魏玛宪法》的条文。

当然,以现在目光来看,《魏玛宪法》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比如根据《魏玛宪法》的规定,有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出席,然后其中三分之二的到会议员举手通过,即可修改宪法。问题出在哪里?假如总共有100位议员,只需要67位议员出席,然后45位议员同意即可修改宪法了,实际上人数是没有过半的。

1933年,希特勒纳粹党正是利用了这个修宪程序,通过了授权法案,允许总理希特勒和他的内阁可以不需要议会同意而通过任何法案。从此将希特勒的权力推到最高点,进而开始了纳粹的一党专政。原本标榜自由民主、权力分立的《魏玛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反倒成了希特勒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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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宪法》毕竟是德国第一部民主宪法,很多地方有待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分清楚“宪章”和“宪律”的区别。

宪章是制宪者在制宪时的根本核心理念,这是不可更改的,美国制宪会议制定的最初美国7条宪法到现在也没有更改。虽然后来不断出台了很多宪法修正案,但最初的这7条宪法是制宪的核心理念,不可更改。

宪律是制宪者依据宪章而根据当时的时空环境所作出的延伸条款,正如美国后来的那些宪法修正案,无论如何修改,都不能与核心理念宪章相抵触。

《魏玛宪法》的问题就是允许希特勒修改了宪章,违背了当初制宪时的根本核心理念,放弃了宪章的基本精神——权力分立与制衡。

二战后德国吸取了这个教训,1949年西德的《基本法》就对修宪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不得对民主共和国原则进行修改,不得对保障人民权利以及有关权力分立与制衡等原则进行修改。

希特勒能够修宪成功,不仅仅是抓住《魏玛宪法》的漏洞,其最重要原因还在于国家社会主义在当时德国广受欢迎,给予了希特勒这样的人生存土壤。

纳粹党全称是“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国家社会主义属于社会主义形式的一种,早期基本理念融合了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社会主义,后来被希特勒发展成了沙文主义和法西斯主义。

在20世纪上半叶,国家社会主义普遍流行于德国,尤其得到了几乎所有德国年轻人的支持,这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先进的思想。不只20世纪上半叶,事实上国家社会主义早已在德国生根发芽,正如哈耶克所说:“国家社会主义学说是一个长期思想演变的顶点,德国那些极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们都曾参与了这一过程。”

德国古典主义学派哲学家费希特、德国早期工人运动领导者拉萨尔、德国经济学家洛贝尔图斯等人都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重要前辈,当然还包括出生在德国莱茵省的马克思。德国是一个盛产哲学家的国度,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德国哲学家们的思想不仅能影响德国人,还经常影响欧洲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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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的爆发客观上加速了国家社会主义在德国深入人心。1915年德国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写了一本书《商人与英雄》,这个早年受马克思影响的老牌社会主义者对一战“表示欢迎”,他认为这场大战是英国商业文明与德国英雄文化之间一场不可避免的战争。

在桑巴特看来,英国商业文明所宣扬的追求个人幸福的奋斗是十分令人鄙夷的。他认为,国家不是每个个人所组成的总和,而是一个人民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并不为任何个人的利益而服务,因为那是英式享乐主义商业文明的目标。

桑巴特的书影响了很多德国人,或许也包括希特勒。一战的战败更加坚定了德国人对桑巴特思想的认同。不少德国人认为:一战之所以失败,很大程度是因为太多国民只顾自己利益,太自私自利,忽略了整个民族的利益。因为自己人的扯后腿而输掉了战争。这种看法渐渐成为主流,为国家社会主义思潮创造了适合生存的土壤环境。

一战后,德国社会上一批学者鼓吹,国家社会主义要赢得权力,必须得有组织,只有将人组织起来,建立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个人主义为主导的所谓“新秩序”,德国才会强大,日耳曼民族才不会任人宰割。希特勒对这个“新秩序”如获至宝。

这似乎可以说明,纳粹党的迅速崛起是国家社会主义思潮下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