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数字金融的技术依赖性和长尾性等特征,应当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数字金融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有针对性地设计创新监管指标体系。此外,应当考虑各国监管框架和监管指标的协同性,设计国际化的监管指标,尽可能减少跨境监管套利的空间。”日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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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尾效应,数字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呈现出个性化、资金规模小型化和分散化的特征。许多数字金融参与者的投资额小而分散,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也容易失效。

肖钢认为,传统监管政策工具对于数字金融的监管面临挑战。尤其是,众多金融创新产品在成立初期规模较小,覆盖人群有限,往往容易忽略对其进行监管,留下风险隐患。

肖钢提议,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数字金融的全球监管指标体系应进行适当调整:首先,由于大量传统商业银行与新型数字金融企业存在业务融合,或拓展数字金融业务,因此需要根据数字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资本框架进行重新划分,对于数字金融企业的存管资产、商业银行自营的网络信贷和互联网理财等进行界定,并重新评估信用风险标准。

针对传统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肖钢称,应要求商业银行采纳新型监管科技,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动态压力测试,跟踪商业银行的动态风险状态,提升自我监管能力和行业自律。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应该采用更严格的监管科技;设计针对新型数字金融企业的个体监管指标,如针对第三方支付,应监测其备付金持有率和流动性;针对网络借贷,应对其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进行监管。

“考虑到网络借贷的特点,增设平台分散度指标。其中,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主要应用于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网络借贷平台,而平台分散度要求适用于所有网络借贷企业,以降低系统性风险。”肖钢称。

此外,肖钢认为,在针对个体企业监管的基础上,对于新型数字金融企业建议增设行业监管指标,以充分应对其个体机构分散化、小型化的行业特征。行业监管分为两大部分,其一是行业风险监管,如网贷行业整体的平均杠杆率和流动性,并根据行业互助原则设立行业应急准备金;其二是行业行为监管,整体性地规范数字金融企业行为,从反洗钱和消费者、投资者保护两个方面落地设计监管指标。

最后,针对数字金融企业的技术特征,肖钢提议,增设针对数字技术应用的技术监管指标。技术监管指标主要涵盖三大方面,第一,监测技术应用的风险性,主要针对各类自动交易系统,要求其按照一定指标设置“熔断”机制,在交易幅度过大时自动终止,以防止连锁反应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第二,监测技术应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各互联网平台系统的备份完备率和应急处理能力提出硬指标要求;第三,监测技术应用过程对数据安全和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推动监管科技在数字金融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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