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农村宅基地拆迁的人都知道,这事儿特别麻烦,有关补偿和补助的内容,划分得特别细致,毕竟关乎利益,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都希望利益最大化。

苏女士的婆家宅基地也拆迁了,拆迁时,苏女士的公婆和丈夫均已去世,只剩下苏女士和儿子,还有丈夫的大哥一家。拆迁前,苏女士与大哥一家特意签订《协议书》,约定两家分别占有拆迁利益的50%,可谁知,最后苏女士和儿子只拿到30万余元,大哥一家不仅分到三套房,还有近9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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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原来,宅基地和私有房产不同,咱们以案说法。

苏女士的公婆在北京某村有一处宅基地,有两个儿子,苏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排行老二,大哥和嫂子共生育两个孩子,苏女士和丈夫只有一个儿子,两家人共同生活在老宅内。

苏女士的公公于1994年去世,婆婆于2010年去世。老宅院中原有老房北正房7间、东厢房3间,2011年,张先生和哥哥在院中加盖了房屋3间,另在南侧加盖了两排正房各7间以及东西厢房各2间。

张大哥一家四口的户口均在老宅中,均为农业户口。张先生因上学的缘故,曾将户口迁出老宅,毕业后又迁回老宅,户籍为非农业家庭户,而苏女士和儿子的户口均在邻村的娘家,均为农业户籍。

2017年,张先生因故去世后,注销了户口。

2018年8月,因得知老宅要拆迁,张大哥和苏女士签订了一份《关于析产及拆迁分配协议书》。内容大意为:“由于宅基地所有权人为母亲,母亲去世前未对名下所有财产及宅基地进行过户,但地上物房产由兄弟俩共同建立,该房屋及拆迁补偿应由兄弟俩共同继承,因弟弟张先生已故,由其妻子和儿子代为继承,现双方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1、由于房产所有人已故,应由其长子与次子各继承50%,后经双方协商决定,将宅基地上的(母亲名下)房产及涉及同比面积拆迁的所有权益分配给长子张大哥,房产任选400平方米及涉及同比面积的拆迁的所有权益分配给次子张先生的妻子和儿子。2.全部耕地(对应拆迁权益)由双方各分配所得50%,耕地地上作物所得权益由长子张大哥继承。”

2018年9月,老宅院被拆迁腾退,被拆迁腾退人为张大哥,宅基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拆迁补偿款加补助款共计130万余元。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为200平方米(根据人均50平方米确定选房指标,在册人口分别为张大哥一家四口),张大哥名下选购回迁安置房3套,购房款共计107万余元,购房款全部在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扣除,剩余补偿款共计123万余元,统一支付到了张大哥名下。

拿到拆迁款后,关于安置房和拆迁款的分割,苏女士和张大哥产生了分歧。苏女士认为应当按照《关于析产及拆迁分配协议书》,将拆迁利益平均分为两份,一家一份,张大哥始终不同意。

于是,2019年年底,苏女士和儿子将张大哥一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将张大哥一家所得全部拆迁利益,包括安置房和拆迁款的50%归苏女士和儿子所有。

庭审中,张大哥称2011年所建新房,均为他们夫妻二人建造,与弟弟无关,之所以在《关于析产及拆迁分配协议书》约定内容中写“由兄弟俩共同建立”,是为帮助弟媳妇儿和侄子争取拆迁利益,并非事实。

法院认为,《关于析产及拆迁分配协议书》中对家庭成员及房屋情况进行了事实罗列,其中明确写明“地上物房产由兄弟俩共同建立”,张大哥提出反对意见,但并未提交任何相佐证据足以推翻此前自认的事实,法院对老宅院2011年新建房屋系其与弟弟共同建造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宅基地补偿,区位补偿价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的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处于流变之中。本案中,老宅院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母,张母去世之前,张大哥一家户籍均在老宅院内,张先生此前户籍变动系因上学就读,上学期间应为户籍的暂时性过渡,张先生毕业后及时将户籍迁回老宅院,张先生应与张母、张大哥一家共同享有老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此后张母、张先生相继去世,现苏女士与其儿子主张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张先生已因去世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苏女士与其儿子对区位补偿价部分不应享有份额。

关于房屋补偿,此项补偿款系对房屋、附属物等地上物进行的补偿,该部分利益的分配应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地上物享有份额的大小。在上述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张先生享有老宅院内全部房屋一半的份额,此部分房屋应为张先生的遗产,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为35万余元,苏女士与其儿子每人各继承其中的一半即17.5万余元。

关于拆迁补助和奖励,张先生拆迁之前已去世,此部分补偿款中并无张先生的遗产,苏女士与其儿子就此部分不享有份额。

关于回迁安置房部分,因老宅院拆迁时系根据在册人口人均50平方米确定选房指标,指标享有人为张大哥一家四口,根据上述指标选定的回迁安置房亦无张先生的遗产部分,苏女士与其儿子就此亦不享有份额。

综合上述各项,苏女士与其儿子分别享有的拆迁补偿款数额为17.5万余元。

老宅院所对应的拆迁利益现由张大哥一家四口共同持有,他们作为整体并未要求一并析出各自所有的份额,所以,苏女士与其儿子享有的利益由张大哥一家四口共同支付。

最后,法院判决:张大哥等四人共同支付苏女士及其儿子拆迁补偿款各17.5万余元;驳回苏女士与其儿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宅基地和私有房产不同,随着苏女士丈夫的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权也丧失了,再加上苏女士和儿子的户口并不在涉案宅基地上,所以,苏女士和儿子只分得房屋补偿。

可能有人会说,不是签订了《关于析产及拆迁分配协议书》,约定各占50%吗?这份协议签订于老宅院被拆迁前,《协议书》中涉及拆迁补偿的内容中,部分条款并未明确填写,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对这部分内容具体理解及未填写部分各持己见。所以,法院综合了《协议书》内容和在案拆迁文件,考虑涉案拆迁所涉权利人与协议书签订人不完全一致等实际情况,对案件所作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