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网友的留言,“既没有安置房,也没有补偿款,房子还被认定为违建,投诉无门呀!”,实际案例中不乏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不但没有安置房还被扣上了“违建的帽子”,更别提补偿款了。在此,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以下四种情况别被拆迁方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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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常年居住老房子

(1)如果是农村中,现在很多地区还有着经历过数代流传下来的老房子,由于农民都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所以没有产权证时只要集体组织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在拆迁时也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

(2)如果是在城市中,如果房子没有产权,那么只能找卖给你房子的人或持有产权证的人,双方协商房产过户到你名下,以补正自己没有房屋产权,否则将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款。

02、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手续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所处的时代背景较为特殊,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而被拆迁人已经在房屋内长时间地生活居住,对于这样的无证房屋,拆迁时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03、符合当地建房政策规定

很多地区的农房其实在一开始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并未拿到相关的合法证件,但符合当地的建房规定,拆迁也会被认定合法,因而可以拿到拆迁补偿。

04、法不溯及既往

(1)《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集体土地上房屋。

《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正式实施,1987年前建房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此类房屋可以要求合理补偿。

(2)《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

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法律不溯及既往,此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不能轻易认定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