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指房屋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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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农村地区不征收该税种,”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刘某准备在自家宅基地拆旧建新,依法办理了建房手续后,随即便开始动工建房,新房建成后,当地镇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就上门给刘某发出缴纳房产税的通知书,刘某对此感到很疑惑,询问了好多村民,从没听说过盖房要交房产税的,那村民建房也从未交过这种税,虽然如此,牛某还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缴纳了1200元的房产税。

后刘某到乡里的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此事,人员告诉他,农民盖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随后,刘某按照工作人员的建议,向县商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县税务局经调查后作出复议决定:“镇税务部门向刘某收取房产税的行为违反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撤销违法征税行为,将非法收取的1200元返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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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刘某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农村村民自建的住房属于农村,房屋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农民对此不需缴纳房产税,因此,政税务部门对刘某的房屋征收房产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开征的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缴纳了税款之后,再向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