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12时55分许,当事人邹某某(遂川县新江乡人)被路人发现头下脚上栽在国道边三四米的沟渠里,路人问其原因,邹某某懵懵懂懂说被车撞了。

接到路人报警后,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陂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邹某某送到医院后便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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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调查,国道上未留下任何痕迹物证。

这时,家属哭哭啼啼来到中队说邹某某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手术,且也问过了邹某某确实是被车撞到了路边。要求民警履行职责,查获肇事者,不然医疗费也没有着落。

办案民警压力陡增,遂查看沿途监控。经调阅,发现案发现场不远处有一个摄像头正对着现场,正好能完整记录下事故过程。

视频监控中,完整地显示了邹某某一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105国道2005KM+6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直接驶向路外,摔落在小河里,导致自身受伤,车辆受损的过程,与其他车辆没有任何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