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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有个习惯,经常提醒自己:外出用餐,看着宴席将散时,提前去趟洗手间,这既可以解决个人内急,又防止别人因为等待你推迟用餐结束时间。

但最近一则“女子上厕所10多个朋友趁机逃单,不够钱结账”的新闻告诉我们:遇到损友,你上厕所时间不适当,就会成为冤大头

家住云南保山隆阳区的女子小李(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的事:事发当晚,小李受朋友邀约到兰城路一家烧烤店吃宵夜,不料就在她外出方便之时,同时在场的10多个朋友都脚底抹油开溜,等她返回时被老板以想吃“霸王餐”为由抓了个正着。

2020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兰城派出所接某烧烤店老板报警称:“有一伙年轻人在店里消费,现在不愿意结账,他们差不多走完了,现在只剩下最后一名女子,但她也不愿买单,在这里争吵不休,请帮忙处理。”

这个老板的做法完全符合《民法典》1177条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可以保护你。

什么叫自助行为?就是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此时情况紧急,你又没有办法立刻获得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如果再不采取一个合理限度内的自助保护的措施,就将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在开展这个自助行为的措施之后,你立刻进一步地寻求了国家机关的保护,比如报警,那么你的这种行为就是受到民法典保护的一种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归于一种正当行为。在现在的这个民法典中,越来越讲究的是法无需向不法行为让步,自助行为也是其中的一种体现。

但是要注意,自助行为要保留在合理的、必要的限度内,而且在阻拦了对方离开后,马上就要打电话报警,寻求国家的帮助,不能将这种自助行为无限地持续下去,否则将导致私刑的产生。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表扬完了老板,咱们来看这个上厕所的倒霉蛋。

小李之所以与老板吵个不停,是因为夜宵不是她约的,很多都是熟人约来的朋友,没想到这帮人居然会在她上厕所的空档借故都开溜了,唯独留下她来买单。

据小李介绍,当晚在一起的一伙朋友共消费了500多元,而她身上仅带着200元钱,加上微信上的余额也不够支付。又羞愧又气愤的小李只好分别给自己一起吃宵夜的朋友打电话、发微信,希望能得到帮助,结果认识的朋友有的关机,有的不回信息,忙活一阵谁都联系不上。

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小李只好联系了自己的另一位好朋友,请她连夜赶过来送钱结清了账,这起宵夜风波才得以平息。

小李感到很是委屈:自己只是被邀约一起来吃宵夜中的一个,没想到最后却被当成了冤大头

别人请客吃饭,主人跑了,店里的人报警,自己要给钱吗?

这可是个老问题了。

大约是1996年的山东法制报曾经刊登了一个案例讨论:

一天晚上,某饭店,有人请客,约来了四五人,大家吃的不亦乐乎。快结束时,突然发现坐在主席位上的请客人不见了,大家慌了,酒店主人拉住客人不让走,不但要结了饭钱,而且那个请客人走之前还带走了几条香烟,这钱也算在这几个吃客头上。

这顿饭吃的真是窝心。

印象中当年的报纸对这个案例讨论了好几期,观点分别有:

一是构成诈骗,由公安立案;

二是餐饮服务合同是由请客人与酒店之间订立,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与吃客无关;

三是酒店没有责任,全部损失应该由吃客分担;

四是酒店没有责任,吃客也没有责任,全部损失应该由吃饭的共同分担,吃客只承担N-1/N份责任;

五是吃客只承担吃饭的责任,因为香烟没有被吃客抽,所以香烟损失酒店自担。

5种观点,你认同哪一种?

说来,当年的倾向性观点是第5种,理由说来更好笑:

酒店无过错,吃客也无过错,但在请客人不明的情况下,因为享受了饭菜服务,所以应当均摊,包括请客人的部分;而香烟的被骗取,与酒店管理不严有关,而且吃客未予以消费,香烟损失责任酒店自担。

这样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有道理吗?

24年过去,我们的司法对这个问题该怎样处理才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