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资料)

2020年09月12日15时20分许,史某某驾驶鲁U****1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48线92KM)丈樱路前渠路口处时,与自西向东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郝某某、郝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郝某某、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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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 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车厢内乘载其孙女(郝某某、郝某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史某某在经过没有限速标志的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和认定,以及肇事车辆鉴定文书等材料,当事人史某某超速行驶、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与李某某违反让行规定对此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史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郝某某、郝某某无责任。

为了你我的安全,希望广大电动三轮、四轮车主依法依规文明有序行驶,所有参与交通的行为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珍惜生命安全!

来源:莘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