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2020年11月1日开始,到2020年12月20日截止。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纳工作较去年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个人缴纳部分增加了60元,财政全额补助人员由11类增至12类,缴费方式上也新增了APP直接缴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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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2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420元(含照护保险20元),财政补助8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医保统筹30元(照护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20元和9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其中,个人缴纳费用较去年增加了60元,增加的部分中20元是照护保险,其余40元的增加是因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都有了新的变化。2021年,区医保局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纳入了门诊用药的待遇保障中,门诊统筹报销限额也由600元提高至8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万元降低至1万元。同时,从2020年7月31日起,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不管是门诊费用还是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均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今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也首次纳入财政全额补助人员类别,免缴对象也由原先的11类增扩至12类。这12类分别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特殊对象。具体名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并在12月15日前由各区镇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为方便参保居民缴费,202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也有了新的变化,增加了缴费渠道,其中2020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南通医保”APP直接缴费,也可以到海门农商行各网点缴费。2020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只要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三个月以上)和居民身份证到相关区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到2020年12月20日截止。从1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可以随时办理参保手续,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给大家就主要问题列一下回答

一、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哪些人?

答:(1)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2)海门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二、2021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21年度,海门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2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420元(含大病保险20元、照护保险20元),其余由财政补助830元(含大病保险90元、照护保险30元)、医保统筹30元(照护保险)。

三、2021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1年度居民医保登记从2020年9月1日开始,2020年11月1日起集中缴费,2020年12月20日截止。其中,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

四、2021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一)2020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缴费方式:

(1)下载“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缴纳;

(3)到海门农商行各网点缴纳;

(4)在各村(居)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上缴纳。

(二)2020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满三个月以上)和居民身份证到相关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五、哪些对象个人缴费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由哪些部门认定?

答: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总工会);

3.农村五保对象(责任单位:民政局);

4.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5.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7.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责任单位:残联);

8.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9.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责任单位:扶贫办);

10.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11.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责任单位:民政局);

12.其他特殊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艾滋病等)(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委等)。

六、待遇享受时间有何规定?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

七、“高血压、糖尿病”病人如何享受待遇?

答:2019年11月30日前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的,可依据卫生健康部门居民健康档案,经个人申请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新确诊患者需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申请备案。经确诊备案后,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八、异地就医备案是如何办理的?

答:因病情及受经治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参保人员需转南通市外就诊的,应经本市经治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限专科疾病)提出意见,由医疗机构或区医保中心办理有转院单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12个月。目前,我区可以直接在医院端实施异地转诊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

参保人员如无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单,自行到南通市外就诊的,可以在南通医保App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无转院单备案手续后,也可以在备案地的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报销。

长期居住在南通市外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凭有效的居住证明向区医保中心申请办理长期居外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登录“南通医保”APP办理备案手续。

九、特殊病门诊专项治疗的确认登记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患有长期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患者需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必须由具备诊疗资质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患者,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凭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字确认、并经医疗机构盖章的《海门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专项治疗申请表》和相关病历资料,到区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才能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

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答:在南通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通过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办理转院、长期居住外地备案手续后,在长三角地区门诊、住院均可直接刷卡结算,其他地区目前仅住院费用可直接刷卡结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联网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然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转院证明或备案表、住院发票原件、用药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到户口所在地区镇经办机构(目前为区镇卫生院)办理报销手续。

十二、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1)应当从工伤(含职业病)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4)各类鉴定费用:(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7)已享受过社会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医疗费用;(8)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三、目前,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 | 海门医疗保障、无线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