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点案】

地点:内蒙巴彦淖尔市

一个收购玉米的普通老百姓,他怎么就走进了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中呢,在他的身上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故事?2017年,王力军收购玉米案被列入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最高法对该案“从发现错判、到指定再审、到写进工作报告”之重视程度,这对下级法院积极审查冤假错案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其重要意义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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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始末

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区的一名普通农民。2014年前后,他的女儿在外地上大学,儿子在学习美发,家里的生活压力很大。临河区盛产玉米,当地地广人稀,年轻人常在外地打工,而留下的老年人因体力原因等很难将玉米拉到几十里外的粮站卖掉。王力军看中了其中蕴含的商机,便于2014年11月做起了在村里收购玉米、待玉米脱粒后用大车运输到粮站卖掉的生意。

2015年3月,接群众举报,王力军被临河区工商部门立案调查。调查案由系王力军在收购农民玉米时,有人怀疑王力军在秤上作了机关,疑似存在坑农行为。经过调查,工商部门没有发现王力军存在坑农行为。不过,工商部门却以王力军收购玉米,属于无证经营行为,于是将王力军移交临河警方。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一审判刑

王力军说,当天庭审时,旁听席上,只有他妻子和女婿两个人。“那个时候,我真的很痛心,也很失望。因为我一位懂法的亲戚告诉我,我犯的是非法经营罪,有可能要坐三至五年的牢。”在走上被告席之前,王力军四处求人。其中,还“格外”给了当时代理律师两万元现金,拜托其一定要想办法。“我坐牢了,我的这个家,就完蛋了……”

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王力军虽然不需要进监狱,但是适用缓刑,每个星期要给镇司法所打电话汇报,每个月要去司法所报到一次,用王力军的话来说,他成为了一个高墙外的罪犯,不能出去务工,仅靠种玉米维持生活,遇到收成不好的年头,种地几乎挣不到钱。王力军本人也变得沉默寡言,脾气比原来暴躁了许多。一审判决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严重影响了他们全家的生活。

一篇新闻报道,和一个农民的命运

2016年7月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以《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为题,深度关注了王力军案。报道刊发后,引发全国媒体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的调研,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出台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2016年12月16日,尽管王力军本人并未提出上诉,最高法“罕见”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并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王力军的行为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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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再审 新律师介入 法院改判王力军无罪

新律师介入王力军案后,在王力军所生活的村庄进行了调查并发现,当地种植玉米的基本上都是老年人。老人们表示,需要王力军这样的中介收购他们的粮食,再用卡车将粮食集中运输到粮站。他们表示,不理解王力军做好事的行为怎么会是犯罪。

律师发现,从字面上理解,国务院的规定并没有限制个人收购粮食的行为。而国家的政策一直是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入市收购。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的政策,完全可以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解决此案,显然不宜用刑事手段解决。

国家粮食局明确农民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也就是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不要求农民办理。那么,王力军自始至终并不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此案再审时,新代理律师除了大量论证王力军收购玉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法可惩罚性之外,还重点论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规定,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017年2月17日,法院二审判决王力军无罪。该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于2018年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据了解,当时王力军在一审判决后就完全“认命”了,为什么呢?一方面代理律师的确把官司打输了;另外一方面,我相信这其中有很大成分是听信了身边所谓的“懂法人”的意见,这真是一个天大的坑!如果王力军没有得到各方关注呢?如果一审结束立即再借助其他律师的力量是否就可以胜诉呢?如何.....人生没有如果,只有结果,王力军是幸运的。

(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说法】

关于王力军一审判决是否合理,最高法在下达指令时已经给出明确表态。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案体现了“有错必纠”法治精神。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历史所遗留的问题,亦为往后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其影响意味深远。王力军案能够改判无罪是多方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这股力量包含了新闻媒体、最高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律师、还有社会各界参与发声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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