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新规:禁止基层医生出现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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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对2010版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到2020年,十年的时间,记分内容越来越详细,监管越来越严格。

具体哪些不良执业行为会被记分?记多少分?下面一起来看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备案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分值

1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1分

(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处所;
(二)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
(三)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1人次;
(四)用非本医疗机构医疗文书或使用文书名称与该机构第一名称不相符;
(五)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
(六)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方(医嘱)、处方(医嘱)无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
(七)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
(八)未建立行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方式;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人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