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三明

福建永春籍36岁的男子李某华,自小学毕业后就辍学,游手好闲的他在2007年、2013年和2015年先后因犯盗窃罪“三进宫”,后于2019年2月刑满释放。可出狱仅4个月后,他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但是,李某华这次的犯罪行为可不仅仅是盗窃那么简单,他因在入户盗窃时多了一项“操作”,被法院依法判处抢劫罪的刑罚。

案情介绍

一、抢劫罪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华刑满释放后,想到家在永安市西洋镇的被告人汪某华还欠他一笔钱,出狱后便两次找对方索要,但都没能要回。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华主动联系被告人李某华到其家中作客,但此次会面被告人汪某华并不是为了还钱,相反,被告人汪某华提议以1000元的酬劳雇佣被告人李某华共同实施盗窃。由于手头拮据,被告人李某华赞同了被告人汪某华的提议。
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华伙同被告人汪某华窜至永安市青水乡某村被害人钟某有的家中实施盗窃,并在房屋卧室未上锁的柜子里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正当被告人李某华准备翻找其他财物时,被害人钟某有起身欲如厕的声响惊动了两名被告人。慌乱之下,被告人汪某华躲至房屋大厅后方,被告人李某华则躲至房屋的厕所内。可让被告人李某华万万没想到的是,房屋主人竟打着手电筒朝着他的方向走来,为抗拒抓捕,被告人李某华用拳头击打钟某有脸部后逃走。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钟某有的损伤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睑下方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被害人的伤情

二、盗窃罪
1. 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华、汪某华伙同郑某健到永安市青水乡某村,将挂在蔡氏祠堂大厅的牌匾两块盗走,后由被告人汪某华将两块牌匾进行销赃,三人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进行平分。经鉴定,被盗的两块牌匾为三级文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和赃物

2. 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华、汪某华伙同郑某星窜至泉州永春县蓬壶镇某村,将被害人林某彬家里的四扇窗花盗走,后由被告人汪某华进行销赃,三人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进行平分。经鉴定,被盗窗户价值人民币2900元。
3. 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华和郑某健窜至永安市某村,将被害人冯某建家里的废铜200余斤、柜门两扇盗走并藏匿起来。被告人汪某华于次日驾驶面包车带领李某华、郑某健将赃物载至龙岩市变卖后进行了分赃。经鉴定,被盗的废铜的价值为人民币3160元。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综上,被告人李某华、汪某华共同盗窃3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华于2019年6月13日在永春县桃城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汪某华于2019年6月14日在永安市燕东被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华、汪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退赔赃款,主动缴纳罚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庭审现场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华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