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拆迁的人都知道,拆迁就如同取经,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有一道坎就是拆迁奖励。相信大多人都对此并不陌生,为了达到拆迁目的,拆迁方便抛出先搬迁给奖励,越早搬奖励越多。而晚搬迁则没有奖励且置换房屋也是别人挑剩下的房子。面对此种情况你是选择搬还是不搬?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为大家讲一讲拆迁奖励中的常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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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金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享有拆迁补助和拆迁奖励,这是一项法定权利。

再者结合实践中的情况,奖励金几乎已经成为了城市房屋征收项目中的必经程序,你不可能遇不到它。尤其是在一些棚户区改造类的特殊项目中,奖励金在预签约阶段是极其吸引眼球和谈资的事情。但拆迁奖励并非额外的“恩赐”,本来就是房屋补偿的一部分。每一个征收项目进行安置补偿,都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总额。

史律师要和各位朋友们强调一点:奖励金是个好东西,但前提是补偿安置公平、合理。离开了这一前提,奖励金就成了无本之木,完全丧失了其对被征收人的奖励意义,只剩下了“奖励”征收方早日完成搬迁任务的价值了。如果你选择拿它,那么你一定要算清总账,究竟有没有因小失大。只要能算清总账的,征收方惯用的“捆绑式奖励”模式根本不具备迷惑性,而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史律师教你应对“奖励”陷阱

1.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被拆迁人一定要牢记,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才是拆迁过程中的核心,不要被拆迁奖励蒙蔽视线。再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你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上有关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内容。是否符合达到您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补偿方案不合理,您一定不要签字,以至于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2. 先补偿再搬迁才是首选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要在拿到了合理的补偿之后再搬迁,千万不要拿到了奖励金后就搬离,从而落入钱房两空的局面。

史律师提醒

最后,史律师还是要提示您:有奖励金固然好,但脱离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这一前提,奖励金就成了无本之木,丧失了奖励的意义,而成为了拆迁方节约拆迁成本的一个工具。因此切勿因小失大,算好总账再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