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某街道一老旧小区面临棚户区改造拆迁,但是,从征收方开始组织拆迁至今,部分单元楼都已经被强制拆除了,小区居民却只见到了区发改委《关于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核准意见》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发布的《致某宿舍区住户一封信,而没见到《征收决定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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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区建设在国有土地上,对其采取征收应当适用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凡征收房屋的,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张贴《征收决定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这个小区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方并没有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是“创造性”地提出所谓“协议拆迁”的概念,通过软磨硬泡催促小区业主签字搬迁。在这过程中,不断有铲车到小区单元楼周围挖土作业,致使小区地面出现大量裂缝,数百居民居住的单元楼风雨飘摇、岌岌可危。是“协议拆迁”还是“逼迫拆迁”,见者都会心知肚明。

街道办又搬出“协议拆迁”的“挡箭牌”,称根据区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意见,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主体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个项目是房地产公司通过协议拆迁方式进行拆迁,所以不需要制作征收决定和安置补偿方案。

同时,街道办还推托称,自己不是拆迁主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也不是它设立的,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才是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者,所以被征收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街道办所声称的“协议拆迁”于法无据,实际上就是违法,并且“协议拆迁”为虚,“逼迫拆迁”为实,拆迁方并没有尊重小区居民的意愿,与之协商,而是动用多重手段向居民施压逼迁。

二、街道办称拆迁指挥部不是其设立的,自己不是拆迁主体纯粹属推卸责任。暂且不说法律如何规定,拆迁方自己张贴的《致某宿舍区住户一封信》中都明确承认:“指挥部全名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是街道办事处为促进棚户区拆迁改造而成立的,人员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目的是协调棚户区改造相关事宜。”

三、街道办称“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棚户区改造已经进入签约搬迁阶段,两栋居民楼已经被拆除,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也应该早就存在。况且在《致某宿舍区住户一封信》中亦有“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拆迁方案和拆迁公告都是以纸质形式张贴”字样,因此街道办的辩解理由难以成立。

判决撤销街道办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街道办限期重新做出答复。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不仅仅是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许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还关系着老百姓对政府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能否实现,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只有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老百姓不再被蒙在鼓里,才能充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北京楹庭律师至今有20年的拆迁诉讼经验,为企业为被拆迁人依法争取合理补偿,有过因国有土地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提高34倍的典型案件,也有介入后7天快速结案的某企业经典案例,还有以违法建筑强拆某汽贸城到法院裁定赔偿1亿9千余万的案例,也有通过非诉方式就解决企业数千万企业厂房征收补偿的问题,鉴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需要常年大量案件办理的丰富经验,很多被征收人也因此找到北京楹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