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房屋征收补偿,拆迁方总是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被拆迁方对于此总是十分不满,但是面对强大的公权力,被拆迁方大多也只是敢怒不敢言。现实中,这种拆迁方往往不只是一个部门、单位,而是有很多个部门、单位一起担任拆迁方,一会儿一个A文件,一会儿一个B文件,弄得被拆迁方也是晕头转向的。

那么,到底谁才有权征收我的土地呢?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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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就是法律对于征收土地主体的规定,被拆迁方对征收不服的,或是征收过程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律师还是要建议您,像这种比较复杂的现象,如果要提前行政诉讼,建议您还是选择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