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有关婚姻共同财产的问题,再一次引发了大众的热议。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就应该分清楚;也有人疑惑,一家人在一起过日子,真要分的这么清楚吗?

其实,通过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审理就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分家析产才是最难断的事情。

家住北京的曹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就搬离婆家,后来婆家拆迁,公婆私自占有了原本属于她的拆迁款,于是曹女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2007年10月,曹女士与家住北京某村的李先生登记结婚,李先生的父母在村子里有一处宅基地,宅子上盖有北房四间和耳房一间。婚后,曹女士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搬进这处宅子与李先生共同居住。

李先生兄弟姐妹共六人,李先生上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下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2008年5月,在居委会的主持下,李先生与父亲、哥哥、弟弟四人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宅子里的北房四间归李先生所有。

2010年,曹女士和李先生在宅院内共同建造西配房三间、改建东配房两间、煤棚一间。2011年1月,李先生意外去世。2011年3月,曹女士因与婆婆发生矛盾,带着儿子搬出宅子租房居住。

2012年,曹女士与儿子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公婆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老宅院内北房四间归李先生的父母共同所有;西配房三间、东配房两间、煤棚一间归曹女士及其儿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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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因棚户区改造需对部分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老宅院确定在拆迁范围之内。2017年6月,李先生的父亲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拆迁补偿款共计82万余元,可享受定向安置房面积为80平方米。拆迁款均被李先生的父亲领取。

2017年,曹女士与儿子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将李先生的父亲诉至法院,李先生的父亲在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追加其继承人,也就是李先生的母亲及兄弟姐妹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审理后判决《拆迁协议》中涉及曹女士所有的西配房三间、东配房两间、煤棚一间的部分无效。

2019年,曹女士将拆迁公司及李先生的母亲、弟姐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人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

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生效判决,可以确定诉争宅院内西配房三间、东配房两间、煤棚一间归曹女士及其儿子共同所有,李先生的父亲未经曹女士及其儿子的同意和追认,对上述房屋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该部分应为无效。上述房屋已被拆除,拆迁公司和李先生的父母理应对曹女士及其儿子的合理损失共同连带进行赔偿。

现李先生的父亲已去世,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那么,李先生父亲的继承人,也就是李先生的兄弟姐妹理应在实际继承遗产数额范围内赔偿曹女士及其儿子因房屋拆迁而造成的合理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拆迁公司、李先生的母亲给付曹女士及其儿子房屋补偿款37万余元;李先生的兄弟姐妹五人在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