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江苏宿迁。网传高铁上一男子坐在中间座位,拒绝给靠窗的女乘客让行入座,并声称自己没多占地方,没有为她服务的义务,女子进不去是智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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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者称,该男子是一名律师。12306官方回应:过道是公共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男子没权力阻止内侧乘客进出,协调不成的话可以由乘警介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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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坐这儿不想动了!”霸占他人座位,还拒不让座,8月8日,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北站派出所对发生在G3182次列车上的霸座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违法嫌疑人徐某行政拘留五日。

8月8日,西安北站派出所接到G3182次列车乘警报称列车自天水南站开车后,违法嫌疑人徐某霸占他人座位,并对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进行言语攻击。

经查,旅客徐某上车前购买5号车厢1D座,上车后,徐某在5车1F、1D随意就坐。期间,持有1F座位的旅客依票上车后,要求徐某让座,但徐某不同意并且始终不让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西安铁警将违法嫌疑人徐某行政拘留五日。

高铁“霸座”, 《民法典》说“不”

近年来,高铁上“霸座”的事件屡有发生,以往人们对此也只能是唾弃。不过,从明年1月1日起,我们就可以坚决说“不”了,因为《民法典》有了明确规定。

案例:

2018年8月,一段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乘客不肯对号入座,抢占女乘客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的视频曾在网上热传。这位“霸座”男一句“站不起来”,让他的失德行为“火”遍全网。事件发酵之后,当事男子只好道歉。

2018年9月,在永州到深圳北的高铁上,一名女子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却遭女子“强词夺理”,不肯让座。最后该女子行为被认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高铁“霸座”行为虽然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但并未危及铁路运行安全,而铁路工作人员的“柔性”执法,更是让“霸座”者有恃无恐。但是从明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对这种行为说“不”!

说法: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这也就是说,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那么,“霸座”就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时常会遇到拿着二等票去坐一等座的人,他们的理由是:反正空着也是空着,为什么不让坐?

按照法律的规定,票价不一样所坐的位置就不一样,车票上是怎么约定的就应该怎么履行,这是缔结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民法典》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么,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遭遇被“霸座”应该怎么办呢?法律人士建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承运机构就有责任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如何处理“霸座”行为是承运机构应该关心的,如果承运机构做不到,它就违约了。对于承运机构,法律人士则建议,可以直接将“霸座”人赶下车,因为根据签订的客运合同,“霸座”乘客违约,承运机构拒绝履行合同完全合理合法。相信,将禁止“霸座”写入法律,一定会起到震慑作用,但是从根源上还是需要全社会提高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沸点视频 第一新闻 天津日报 流程编辑:u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