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落实降价利好,让实惠传导到终端,对拿电价牟利的逐利行为,就得有针对性的治理和打击措施。

近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督查组对青海省西宁市和陕西省西安市部分商业综合体进行了实地暗访。暗访发现,国家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但这样的降成本政策红利却未能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一些企业反映没有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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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市场化的商品,电力具有很强的公共品属性,关系民生,也关乎企业生存成本。为了给社会减负,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而从2018年到今,已经经历了三次大规模降电价。

然而从实际执行来看,降电价的红利,并没有完全传导到位,一些终端商户仍然是按照降价前的水准在缴费。

比如据报道,在西宁市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从电网企业的最新购电均价仅为0.48元/度,而供给商户却收取1.2元/度,加价幅度达到了150%。在西安雁塔区曲江创客大街,商户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电费价格标准,更是达到了1.6元/度。

这些未能落实降电价政策的,涉及的不是直供电,而是转供电。向商户转供电的主体,往往是一些市场机构、物业公司等等。因为是转供电,所以供电主体有操作空间加价。而且从报道看,甚至还存在多层转供、层层加价的情况,以至于最终抵达商户手上的,成了两次加价且远超正常标准的“三手电”。

在转供电的过程中,国家连续降电价的红利,也被克扣截留了。对转供电的主体而言,它们当然知道政策要求,依然原价甚至加价收电费,说到底还是想转移成本,利用和商户关于电价政策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来赚取差价。

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了商户负担,有悖国家政策初衷,还涉嫌违法——《电力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由于疫情的因素,企业和商户普遍面临着更大的困难。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为企业纾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到,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而就在前不久,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也再次发文,提到要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可见在政策层面,不管是2018年以来的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发改委等部门的文件,对于推动降电价,减轻企业的经营成本,可谓是反复强调、不断重申。在此前提下,还有一些机构和公司敢偷偷截留降价利好,甚至加价牟利,视政策于无物,实在是利欲熏心。

电力供应是公用事业的一部分,而电价作为民生问题,往小了说,关乎企业的生存成本,往大了说,牵涉经济转型升级。正因如此,要落实降价利好,让实惠传导到终端,对拿电价牟利的逐利行为,就得有针对性的治理和打击措施。

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多从商户端的实际缴费情况进行排查,一旦发现转供电主体有加价收费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落实国家政策;另一方面,对于工商业降电价的相关政策,还得加强宣传力度,确保电价信息足够透明,让商户能够掌握加价的信息,消除转供电主体加价牟利的信息差。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熊志

编辑 赵瑜